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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

   日期:2021-09-14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11-30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令第 24 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13日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令

第 24 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13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苟仲文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治体和法治政府建设,体育总局对不符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的内容、不符合深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不符合当前奥运备战工作实际、不符合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当前体育强国建设实际需要的文件等开展了集中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1部规章,修改2部规章,废止8件规范性文件,修改5件规范性文件,废止9件制度性文件,修改1件制度性文件。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1部)

  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1989年5月30日国家体委(89)体训竞综字33号发布)

  二、修改的部门规章(2部)

  (一)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

  (二)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删去第八条第六项和第七项。

  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修改为:“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件)

  (一)关于印发《国家体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国家体委发布,体办字〔1996〕198号)

  (二)关于印发改进国家体育总局呈批公文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2000〕007号)

  (三)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2002年4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02〕137号)

  (四)关于同意修改《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中部分条款的批复(2003年11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03〕419号)

  (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2005年5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05〕49号)

  (六)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2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经字〔2006〕58号)

  (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 9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0〕71号)

  (八)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7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2015〕84号)

  四、修改的规范性文件(5件)

  (一)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1996〕152号)

  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承办动力伞飞行的技术检查,协助中国航协搞好动力伞飞行技术的年检”。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

  (二)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

  删去第十条的第四项。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热气球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365号)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3〕153号)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

  五、废止的制度性文件(9件)

  (一)关于加强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1992年12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人字〔1999〕816号)

  (二)关于印发《领导同志在体育竞赛组委会任职、出席活动、题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7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00〕091号)

  (三)关于下发《国家体育总局政务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体育总局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02〕20号)

  (四)关于报送公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06〕213号)

  (五)关于印发《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年4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09〕37号)

  (六)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公文用纸格式及说明的通知(2009年8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09〕135号)

  (七)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6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13〕75号)

  (八)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队聘任外籍教练员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11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竞字〔2013〕176号)

  (九)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提高办公用纸利用效率的通知(2014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14〕182号)

  六、修改的制度性文件(1件)

  双人跳伞运动管理办法(航管字〔2017〕31号)

  删去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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