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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4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5-29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241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41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 长  倪岳峰

  2018年5月29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决定废止1991年3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号公布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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