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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日期:2021-09-14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4-28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1号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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