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4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