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