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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21-09-14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7-31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运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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