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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4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3-28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1.删去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1)中的“冻结”。

    2.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暂停支付”和第(五)项。

    四、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1.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2.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或者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3.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修改为“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将第四十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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