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03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实施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货物的物理分离”修改为“货物或者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由新加坡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修改为“由新加坡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者在货物装运后3天内签发”。
三、将《办法》第二十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2008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03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24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新加坡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加坡之间的《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新加坡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新加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在新加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新加坡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在新加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新加坡境内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新加坡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新加坡境内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新加坡境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收集或者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新加坡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开采或者提取的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外的矿物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新加坡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只要按照国际法的规定,新加坡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新加坡注册或者有权悬挂新加坡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新加坡注册或者有权悬挂新加坡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制造上述第(七)项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
(九)在新加坡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复,仅适于弃置或者回收部分原材料,或者仅适于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在新加坡完全采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在新加坡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新加坡。
本条第一款所称“在新加坡经过实质性加工”是指该货物符合《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该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六条 除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货物外,新加坡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如果其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应当视为原产于新加坡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编者注:此处公式见原稿)
其中: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新加坡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生产商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包括将该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或者任何其他费用。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新加坡境内为该材料支付的价格计算。
本条规定中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海关估价协定》及公认会计原则。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新加坡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新加坡境内。
第八条 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新加坡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这部分非新加坡原产材料的价格未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10%的,该货物的原产地应当为新加坡。
第九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藏过程中完好无损而进行的处理;
(二)包装的拆解和组装;
(三)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除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四)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五)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处理;
(六)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漂白、抛光及上光;
(七)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八)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九)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一)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简单包装处理;
(十二)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等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三)对货物进行简单混合,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种类的货物;
(十四)把货物零部件组装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解成零部件等简单操作;
(十五)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处理;
(十六)屠宰动物;
(十七)第(一)项至第(十五)项中的两项以上处理的组合。
第十条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包装按照《税则》应当单独归类的,其原产地单独认定。
包装与其所装货物按照《税则》一并归类的,包装的原产地应当按照所装货物的原产地确定。
第十一条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一并征收关税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二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性质相同,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下列材料或者物品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在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
(二)未物化在货物内的材料;
(三)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新加坡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新加坡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新加坡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二)该货物在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三)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新加坡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1),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情况除外。
原产地申报为新加坡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2)。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新加坡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提交新加坡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本条规定的商业发票正本是否在新加坡境内签发,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等值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中国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3)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货物,每批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同时按照《中新自贸协定》的要求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书面声明。
属于为规避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未正确填写,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的补充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原产地证书所用的签发印章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三)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其他申报单证不符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种类与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交的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信息,或者新加坡主管机构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新加坡未将相关授权机构的名称、授权机构使用的印章样本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的;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原产地证明有规避本办法有关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嫌疑的。
第二十条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新加坡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署名和盖章;
(三)证书上的授权机构印章与新加坡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第二十二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新加坡授权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新加坡,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书面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补充信息;
(二)书面要求新加坡境内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三)要求新加坡主管机构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四)与新加坡海关商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海关申请《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行政裁定。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等实际上已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新加坡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养殖、提取、采集、收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者装配;
“植物”,是指所有的植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植物;
“动物”,是指所有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者装配的机械、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加坡原产地证书(样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3.中国原产地证书格式(样本)
附件1:新加坡原产地证书 (样本)
┌────────────────────┬────────────────┐
│1.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 │
│ │ 新加坡共和国 │
│ │ │
│ │ 优惠原产地证书 │
│ │ │
├────────────────────┤ │
│2.收货人(名称、地址及国家) │证书号码: │
│ │ │
│ │ │
│ │ │
│ │ │
│ │未经授权不得对本证书内容进行增改│
├────────────────────┼────────────────┤
│3.启运日期 │8.出口商声明 │
├────────────────────┤ │
│4.船舶名称/飞机航班号码 │兹申明本证书上的内容及说明正确无│
├────────────────────┤误。 │
│5.卸货口岸 │ │
├────────────────────┤签名: │
│6.最终目的地国 │ │
├────────────────────┤姓名: │
│7.货物原产国 │ │
│ │职称: │
│ │ │
│ │日期: 签章 │
├────────────────────┴────────────────┤
│9.唛头及编号 10.包装号码及种类 11.数量及单位 │
│ 商品描述 │
│ │
│ │
│ (必要时包括品牌) │
├─────────────────────────────────────┤
│12.主管机构证明 │
│ │
│兹证明,上述资料足以证明上述货物原产于第7栏所述的国家。 │
│ │
│ │
│ │
│ │
│ │
│ │
└─────────────────────────────────────┘
新加坡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说明
┌──┬─────────────┬────────────────────────┐
│序号│ 描述 │ 所需信息 │
├──┼─────────────┼────────────────────────┤
│ 1 │出口商 │新加坡出口商的中央注册号、姓名和地址。中央注册号│
│ │ │是新加坡海关向进出口企业签发的唯一编号。 │
├──┼─────────────┼────────────────────────┤
│ 2 │收货人 │中国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
├──┼─────────────┼────────────────────────┤
│ 3 │启运日期 │船舶或飞机的离港日期。 │
├──┼─────────────┼────────────────────────┤
│ 4 │船舶名称/飞机航班号 │船舶的名称或飞机的航班号码。 │
├──┼─────────────┼────────────────────────┤
│ 5 │卸货口岸 │货物卸载的最终目的港。如货物经过转运,航线的其他│
│ │ │ │
│ │ │详细信息应在第10栏中列出,或作为本证书的附页。 │
├──┼─────────────┼────────────────────────┤
│ 6 │最终目的国 │中国应为货物的最终目的国。 │
├──┼─────────────┼────────────────────────┤
│ 7 │货物的原产国 │货物的原产国应为新加坡。 │
├──┼─────────────┼────────────────────────┤
│ 8 │出口商声明 │出口商应在此栏中签名。 │
├──┼─────────────┼────────────────────────┤
│ 9 │唛头及编号 │货物的唛头及编号,必要时可作为附页。 │
├──┼─────────────┼────────────────────────┤
│ 10 │货物包装号码及种类;商品描│应在此栏中报明以下信息: │
│ │述 │ │
│ │ │・出口货物的商品描述,应和发票所列产品的商品描述│
│ │ │ │
│ │ │相一致。准确的商品描述将有助于最终目的国海关加快│
│ │ │ │
│ │ │货物通关。 │
│ │ │ │
│ │ │・每项货物的《协调制度》6位数子目。 │
│ │ │ │
│ │ │・每项货物的相应原产地标准。 │
│ │ │ │
│ │ │・发票的编号和日期。根据第五章(海关程序)第36条│
│ │ │ │
│ │ │(第三方发票)的规定,由驻在非缔约方的公司或者在│
│ │ │ │
│ │ │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 │
├──┼─────────────┼────────────────────────┤
│ 11 │数量及单位 │货物的数量及其计量单位(如件、公斤等)。 │
├──┼─────────────┼────────────────────────┤
│ 12 │主管机构证明 │出口方授权机构的签章。 │
├──┼─────────────┼────────────────────────┤
│ │证书编号 │出口方授权机构对所签发的每一份证书的唯一编号。 │
└──┴─────────────┴────────────────────────┘
Singapor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
│1 Exporter(Name & Address) │ │
│ │ REPUBLIC OF SINGAPORE │
├──────────────────┤ │
│2 Consignee(Name,Full Address & │ PREFERENTI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
│Country) │ │
│ │ │
│ │ NO. │
│ │ │
│ │ NO UNAUTHORISED ADDITION/ALTERATION MAY BE MADE │
│ │ TO THIS CERTIFICATE │
├──────────────────┼──────────────────────────┤
│3 Departure Date │8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
├──────────────────┤ │
│4 Vessel's Name/Flight No. │ we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
├──────────────────┤provided in this Certificate are true and correct. │
│5 Port of Discharge │ │
├──────────────────┤ │
│6 Country of Final Destination │Signature: │
├──────────────────┤Name: │
│7 Country of Origin of Goods │Designation: Stamp │
│ │Date: │
├──────────────────┴──────────────────────────┤
│9 Marks & 10 No.& Kind of packages 11 Quantity│
│ Numbers Description of Goods & Unit │
│ (include brand names if necessary)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CERTIFICATION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
│ We hereby certify that evidence has been produced to satisfy us that the goods │ ┃
│specified above originate in the country shown in box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PLANATORY NOTES TO THE FORMAT OF PREFERENTI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SINGAPORE
┌──┬───────────────┬────────────────────────┐
│ Box│Description │Type of Information Required │
│ No.│ │ │
├──┼───────────────┼────────────────────────┤
│1 │Exporter │The Central Registration Number,name and address│
│ │ │of the exporter in Singapore.The Central │
│ │ │Registration Number is a unique number issued by│
│ │ │Singapore Customs to companies which intend to │
│ │ │import or export. │
├──┼───────────────┼────────────────────────┤
│2 │Consignee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mporter in China. │
├──┼───────────────┼────────────────────────┤
│3 │Departure Date │The departure date when the vessel/aircraft left│
│ │ │port/airport. │
├──┼───────────────┼────────────────────────┤
│4 │Vessel's Name/Flight No. │The vessels name or the aircraft flight number. │
├──┼───────────────┼────────────────────────┤
│5 │Port of Discharge │The final port in which the goods will be │
│ │ │discharged.Where goods are transshipped,the │
│ │ │additional details of the route may be declared │
│ │ │in box 10 or in a separate attachment to this │
│ │ │Certificate. │
├──┼───────────────┼────────────────────────┤
│6 │Country of Final Destination │The country of final destination will be China. │
├──┼───────────────┼────────────────────────┤
│7 │Country of Origin of Goods │The country of origin must be Singapore. │
├──┼───────────────┼────────────────────────┤
│8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The exporter will sign in this box. │
├──┼───────────────┼────────────────────────┤
│9 │Marks & Numbers │The marks and numbers of the goods,to be │
│ │ │attached in separate sheet,where necessary. │
├──┼───────────────┼────────────────────────┤
│10 │Number & Kind of Packages;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will be declared in │
│ │Description of Goods │this box: │
│ │ │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roducts exported. │
│ │ │This should be identical to the description │
│ │ │of the products contained in the invoice.An │
│ │ │accurate description will help the Customs │
│ │ │Authority of the country of destination to clear│
│ │ │your products quickly. │
│ │ │ ・The6-digit HS subheading for each │
│ │ │product. │
│ │ │ ・The relevant origin criterion for each │
│ │ │product. │
│ │ │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issued either │
│ │ │by a company located in a non-Party or by an │
│ │ │exporter in the exporting Party for the account │
│ │ │of the said company,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36 │
│ │ │(Third Party Invoicing) in Chapter 5 (Customs │
│ │ │Procedures). │
├──┼───────────────┼────────────────────────┤
│11 │Quantity & Unit │The quantity and its unit of measurement (such │
│ │ │as pieces,kg) of the goods. │
├──┼───────────────┼────────────────────────┤
│12 │Certification by the Competent│Seal or stamp of the authorised body of the │
│ │Authority │exporting Party. │
├──┼───────────────┼────────────────────────┤
│ │Certificate Reference Number │A unique number will be assigned to each │
│ │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authorised body of the│
│ │ │exporting Party. │
└──┴───────────────┴────────────────────────┘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本人____________(姓名及职务)为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人(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兹声明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报关单所列第______项货物原产自新加坡,且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本人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缴纳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本人承诺在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补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附件3:中国原产地证书格式(样本):正 本
┌────────────────────────┬────────────────────┐
│1.货物启运自(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证书号码: │
│ │ │
│ │ │
│ │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 │
│ │ │
├────────────────────────┤ 优惠税率 │
│2.货物运输至(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 │
│ │ 原产证书 │
│ │ │
│ │ (申请表格和证书合一) │
│ │ │
│ │ │
│ │ 签发国____________ │
│ │ │
│ │ │
│ │ (填制方法详见证背面说明) │
├────────────────────────┼────────────────────┤
│3.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4.供官方使用 │
│ │┌─┐ │
│ │└─┘可享受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关税待│
│离港日期 │ 遇 │
│ │┌─┐不能享受优惠待遇(须说明理由): │
│ │└─┘ ................................ │
│船舶/飞机等的名称 │ │
│ │ │
│ │ 进口国官方机构的授权人签名 │
│卸货口岸 │ │
│ │ │
├───┬───┬────────────┬───┴─────┬──────────┬───┤
│5.项目│6.唛头│7.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8.原产地标准(详见│9.毛重或其它计量单位│10.发 │
│号码 │及包装│述(包括数量以及进口国的│背页说明) │及FOB价格 │票号码│
│ │号码 │HS编码) │ │ │及日期│
├───┴───┴────────────┼─────────┴──────────┴───┤
│ │ │
│11.由出口商申报 │12.证明 │
│兹申明上述填报资料及说明正确无误,所有货│根据实际监管,兹证明出口商的申报正确。 │
│物产自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XX国家) │ │
│且符合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相关│ │
│规定,该货物出口至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XX进口国) │ │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地点、日期及签名 │ 地点、日期、签名及签证机构印章 │
└────────────────────┴────────────────────────┘
背页说明
第一栏:应填写中国出口商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应填写新加坡收货人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三栏:应填写运输方式、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及卸货口岸。
第四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 )。
第五栏:应填写项目号码。
第六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码。
第七栏: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细列明每种货物的商品描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识别。商品描述应与发票所述及《协调制度》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斜杠结束号)。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
第八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 出口商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填入第八栏 │
├──────────────────────────┼───────────┤
│(1)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在出口方完全获得 │ "P" │
│的产品 │ │
├──────────────────────────┼───────────┤
│(2)区域价值成分≥40%的产品 │ "RVC" │
├──────────────────────────┼───────────┤
│(3)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 │ "PSR" │
└──────────────────────────┴───────────┘
第九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惯例填写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数量等,以准确反映其数量。FOB价格应在此栏中注明。
第十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及开发票的日期。
第十一栏:本栏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十二栏:本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China's Certificate of Origin:
Original (Copies)
┌────────────────────┬───────────────────────┐
│1.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s │Reference No. │
│busines name,address,country) │ CHINA-SINGAPORE FREE TRADE AREA │
│ │ PREFERENTIAL TARIFF │
│ │ CERTIFICATE OF ORIGIN │
├────────────────────┤ (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
│ │ │
│2.Goods consigned to(Consignee's name, │ │
│address,country) │ Issued in ______________ │
│ │ (Country) │
│ │ See Notes Overleaf │
├────────────────────┼───────────────────────┤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as far as│4.For Official Use │
│known) │┌─┐ │
│ │└─┘ Preferential Treatment Given Under │
│ │ CHINA- SINGAPORE Free Trade Area │
│ Departure date │ Preferential Tariff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Vessel's name/Aircraft etc. │└─┘ Preferential Treatment Not Given ( │
│ │ Please state reason/s)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Port of Discharge │ │
│ │ │
│ │ ................................. │
│ │ Signature of Authorised Signatory of the │
│ │ importing Country │
├───┬──────┬─────────┴┬─────┬─────┬──────────┤
│5.Item│6.Marks and │7.Number and type of│8.Origin │9.Gross │10.Number and date │
│number│numbers on │packages,description│criterion │weight or │of invoices │
│ │packages │of goods(including │(see Notes│other │ │
│ │ │quantity where │overleaf) │quantity │ │
│ │ │appropriate and HS │ │and value │ │
│ │ │number of the │ │(FOB) │ │
│ │ │importing country) │ │ │ │
├───┼──────┼──────────┼─────┼─────┼──────────┤
├───┴──────┴─────────┬┴─────┴─────┴──────────┤
│11.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12.Certification │
│ │ │
│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It is hereby certified,on the basis of │
│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 are │ control carried out,that the declaration │
│ correct;that all the goods were │ by the exporter is correct. │
│ produced in │ │
│ │ │
│ ...................... │ │
│ (Country) │ │
│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origin│ │
│ requirements specified for these │ │
│ goods in the China-Singapore Free │ │
│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for │ │
│ the goods exported to │ │
│ │ │
│ ...................... │ │
│ (importing Country) │ │
│ │ │
│ ...................... │ ........................... │
│ Place and date,signature of │ Place and date,signature and stamp of │
│ authorised signatory │ certifying authority │
└────────────────────┴───────────────────────┘
OVERLEAF INSTRUCTION
Box 1: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of the exporter in China.
Box 2: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of the consignee in Singapore.
Box 3:Complete the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nd specify the departure date,transport vehicle,port of discharge.
Box 4:The customs authorities of the importing country must indicate (√) in the relevant boxes whether or not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is accorded.
Box 5:State the item number.
Box 6:State the shipping marks and numbers on the packages.
Box 7:Number and type of packages shall be specified.Provide a full description of each good.The description should be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enable the products to be identified by theCustoms Officers examining them and relate it to the invoice description and to the HS description of the good.If goods are not packed,state"in bulk".Whe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is finished,add "***" (three stars) or"\" (finishing slash).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7,identify the HS tariff classification to six digits.
Box 8:If the goods qualify under the Rules of Origin,the exporter must indicate in Box8 of this form the origin criteria on the basis of which he claims that his goods qualify for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in the manner shown in the following table:
┌──────────────────────────┬───────────────┐
│The origin criteria on the basis of which the │ │
│exporter claims that his goods qualify for │Insert in Box 8 │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 │
├──────────────────────────┼───────────────┤
│(a) Products wholly obtained in the exporting Party │"P" │
│as defined in China-Singapore FTA Rules of Origin │ │
├──────────────────────────┼───────────────┤
│(b) Region value content≥40% │"RVC" │
├──────────────────────────┼───────────────┤
│(c) Products satisfied the Products Specific Rules │"PSR" │
└──────────────────────────┴───────────────┘
Box 9:Gross weight in Kilos should be shown here.Other units of measurement e.g.volume or number of items which would indicate exact quantities may be used when customary;the FOB value shall be indicated here.
Box 10:Invoice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should be shown here.
Box 11:The field must be completed,signed and dated by the exporter.Insert the place,date of signature.
Box 12:The field must be completed,signed,dated and stamped by the authorised person of the certifying autho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