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补选产生的人选,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至2007年6月30日。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补选产生的人选,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至2007年6月30日。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