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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日期:2021-09-13     浏览:0    
发文字号: 国令第448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实施日期: [db: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8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8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 暂 行 规 定》 的 决 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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