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第四条 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二)宣传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生产工艺和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
第六条 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使用单位名称、目的、图案式样、材质、数量、制作方式、制作厂家及出版单位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意见报总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其核发人民币图样使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使用人民币纸币(含塑料钞)图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使用与人民币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必须加盖“图样禁止流通”的非隐形文字字样,字样大小应覆盖图样幅面的1/3以上。
(二)使用放大和缩小的人民币图样,放大和缩小的比例必须不低于25%。
第九条 获得使用人民币图样许可的法人,应将使用人民币图样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