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附件1),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 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 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
第七条 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第八条 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该养殖场应当严格置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的检疫监督之下,并且按照《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推荐的方法和标准,对《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规定申报的疾病连续监测两年以上未检测到有关疾病。
第九条 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周围1公里范围内应当无水产品加工厂,并具有防止其他水域水生动物侵入的设施,水质不低于我国规定的渔业养殖水质标准。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水体还应当保证未遭受致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物的物理或化学污染。
第十条 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与其他野生或者养殖的水生动物接触。
第十一条 输出水生动物卵和精液的,必须来自健康的亲代种群。
第十二条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对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进行检疫后,按照规定评语(附件2)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应当符合《检疫许可证》要求。
第十三条 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包装运输前,不得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必须使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批准的有效药物进行药浴、消毒并驱除水生动物体外寄生虫。
第四章 包装和运输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 输往中国的水生动物的包装必须是全新的或者经过消毒,符合中国卫生防疫要求,并能够防止渗漏。外包装应当标明养殖场注册编号、水生动物品种和数(重)量;内包装袋透明,便于检查。
第十五条 水生动物的每一个包装容器,应当保证只盛装一种水生动物,数量适当,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等需要。
第十六条 包装用水或冰必须达到中国渔业水质标准,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和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环境的水生植物。
第十七条 铺垫材料应当经过消毒除害处理,不得带有土壤和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并对生态环境无害。
第五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水生动物运抵进境口岸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署的动物健康证书等单证。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健康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进境水生动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人员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以下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二)了解水生动物的运载情况;
(三)检查包装状况是否有破损;
(四)进行临床检查,需要时可以打开内包装检查。
第二十条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检疫情况,对进境水生动物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水生动物死亡率不超过50%(含50%)的,对外包装消毒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证,随货物运达指定地检验检疫;
(二)发现死亡率超过50%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进口数量较少的种用亲代水生动物,视具体情况决定处理方式;
(三)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水生动物,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
(四)发现内包装容器损坏并有装载水洒漏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包装容器进行清理、更换包装或者对破损包装内的水生动物作销毁处理,并对现场及包装容器等进行消毒;
(五)现场需要开拆包装加水或者换水的,所用水必须达到中国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并经消毒处理。对废弃的原包装、包装用水或冰及铺垫材料,实施消毒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进境水生动物运抵指定地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货证,对已经死亡的水生动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活的水生动物进一步实施检验检疫:
(一)进境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
1、对原包装物、装载用水或冰和铺垫材料作消毒处理,水生动物经药浴后放入指定的养殖场地隔离检疫。隔离检疫场的条件和隔离检疫期间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2、隔离检疫期间,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许可证》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抽样和实施检验检疫。
3、隔离检疫期满,检验检疫合格的,解除隔离状态,允许进口单位投放养殖环境或者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同一隔离设施内全部动物作扑杀销毁处理,并对水体和隔离场地进行消毒。
(二)进境食用水生动物:
1、对原包装物、装载用水或冰和其他铺垫材料作消毒处理。
2、按照《检疫许可证》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抽样后,水生动物可以进入销售或者消费环节。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进境水生动物不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将检验检疫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按《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启动进境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来自同一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检疫官员检查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四条 进境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进境野生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科学研究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等特殊需要外,应当控制种用野生水生动物的进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向中国出口水生动物的问卷
一、输出国家水生动物管理机构
1、水生动物养殖的主管部门:
(1)名称:
(2)地址:
(3)联系电话:
2、水生动物养殖主管部门内设机构:
包括内设各机构的名称、职能、员工数量
3、水生动物疾病控制的主管机构:
(1)名称:
(2)地址:
(3)联系电话:
4、水产养殖管理机构与水生疾病控制机构,是否为同一个机构:
是□ 否□
5、进出口水生动物检疫的最高行政机构:
(1)名称:
(2)地址:
(3)联系电话:
6、进出口水生动物检疫的最高行政机构的中央主管部门是:
7、进出口水生动物检疫的地区机构与中央机构的关系:
□ 从属关系
□ 相互独立
8、全国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机构数量: 个
9、从事水生动物疾病研究的科研院所机构数量 个
列出3个重要的科研机构名称和地址:
(1)
(2)
(3)
二、水生动物检疫从业人员状况
1、全国从事水生动物检疫人员数量:
(1)政府公务员人数: 人
(2)从事检疫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含公务员数量): 人
(3)其他人员: 人
2、科研院所从事水生动物疾病研究的人员数量 人
三、近三年输出国水产品生产总量(单位:吨)
1、野外捕捞的水产量:
┌────────┬────────┬────────┬────────┐
│ 年份 │ │ │ │
│产量 │ XXXX年 │ XXXX年 │ XXXX年 │
├────────┼────────┼────────┼────────┤
│鱼类(吨) │ │ │ │
├────────┼────────┼────────┼────────┤
│贝类(吨) │ │ │ │
├────────┼────────┼────────┼────────┤
│甲壳类(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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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殖水产品的生产总量
┌────────┬────────┬────────┬────────┐
│ 年份 │ │ │ │
│产量 │ XXXX年 │ XXXX年 │ XXXX年 │
├────────┼────────┼────────┼────────┤
│鱼类(吨) │ │ │ │
├────────┼────────┼────────┼────────┤
│贝类(吨) │ │ │ │
├────────┼────────┼────────┼────────┤
│甲壳类(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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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三年来输出国进口水生动物的情况
┌────────┬────────┬────────┬────────┐
│ 年份 │ │ │ │
│产量 │ XXXX年 │ XXXX年 │ XXXX年 │
├────────┼────────┼────────┼────────┤
│鱼类(吨) │ │ │ │
├────────┼────────┼────────┼────────┤
│贝类(吨) │ │ │ │
├────────┼────────┼────────┼────────┤
│甲壳类(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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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进口水生动物主要来自哪些国家?请列举6-15个国家名称:
1、
2、
3、
4、
5、
6、
……
五、输出国水生动物疾病控制和检疫的法律法规
请提供:
1、水生动物疾病控制和出口检疫的法律文本;
2、出口水生动物的检疫程序;
3、出口水生动物检疫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4、出口水生动物的官方检疫证书样本。
六、出口水生动物疾病控制和疫病监测
1、输出国是否按照OIE推荐的方法对水生动物疾病进行监测:□是,□否;
如果为“否”,请提供输出国对水生动物疾病的监测方法,包括:
(1)监测对象
(2)监测频率
(3)采样方法
(4)样品处理方法
(5)检测方法
(6)监测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2、在OIE规定申报的疾病中,输出国存在哪些水生动物疾病:
a: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 d:_____________
e:_____________; f:_____________
3、上述或哪些疾病是输出国控制和列入扑灭计划的疾病:
a: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 d:_____________
e:_____________; f:_____________
……
3、请提供输出国近3年来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统计资料
七、出口水生动物的动物健康证书
1、签署出口水生动物健康证书的人员 □是□否 是政府官员;
(1)如果“是”,请提供具有签证资格官员的名单;
(2)如果“否”,请提供签证官员的资格和条件要求。
八、输出国对食用水生动物药物和重金属残留的监测和控制
1、输出国 □是□否 具有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如果是,请继续回答下列问题:
(1)主管药物残留监测的机构名称和地址
i.名称:
ii.地址:
(2)提供上年度对食用水生动物的药物残留监测数据
(3)提供食用水生动物残留:
i.监测项目;
ii.残留限量标准;
iii.检测方法。
2、输出国 是□否□ 有食用水生动物重金属残留检测的标准,如果“是”请提供有关文本。
附件2: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证书评语
鱼类(包括种用、观赏用和配子体)
关于养殖场:
名称: 电话:
地址: 传真:
官方注册号:
签证官员证明:
1、输出的鱼(卵)来自输出国官方注册并处于官方监督之下的养殖场。
2、输出国、地区无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症、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马苏大马哈鱼病毒病、鲤春病毒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并按照OIE水生动物诊断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官方监测。
3、出口养殖场满足AQSIQ进口鱼的条件并得到认可,养殖场的鱼无重要传染病或寄生虫的临床症状,来源的鱼群在此前3个月没有发生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出口前此批鱼在输出国的注册养殖场至少隔离饲养14天,隔离期间对下列疾病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根据不同来源地确定检疫项目)。
出口前7天内经检查没有发现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
5、所有鱼(卵)在出口隔离检疫期间经过药浴处理,有效驱除体内外寄生虫;药剂名称:__________。运输用水或冰不含对人和水生动物致病的病原体,运输包装符合中国要求。
─────────────────────────────────────
对于食用鱼类
──────
关于养殖场:
名称: 电话:
地址: 传真:
官方注册号:
签证官员证明:
1、输出的鱼来自输出国官方注册并处于官方监督之下的养殖场。
2、输出国、地区或养殖场无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症、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马苏大马哈鱼病毒病、鲤春病毒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并按照OIE水生动物诊断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官方监测。
3、出口前此批鱼在输出国的注册养殖场至少隔离饲养14天。出口前7天内经检查没有发现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
4、出口前经过输出国官方机构检验无对人体有害的致病性病原,药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符合中国有关限量标准。
5、运输用水或冰不含对人和水生动物致病的病原体,运输包装符合中国要求。
6、此批鱼适合人类消费。
贝类软体动物(包括种用、观赏用)
关于养殖场:
名称: 电话:
地址: 传真:
官方注册号:
签证官员证明:
1、输出的贝来自输出国官方注册并处于官方监督之下的养殖场。
2、输出国、地区或养殖场无包拉密虫病、单孢子虫病、马尔太虫病、闭合孢子虫病、派琴虫病,并按照OIE水生动物诊断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官方监测。
1、出口养殖场满足AQSIQ进口水生动物的条件并得到认可,养殖场的贝类无重要传染病或寄生虫的临床症状,来源的贝类在此前3个月没有发生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2、此批贝类出口前在输出国的注册养殖场隔离饲养至少14天,期间未发现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临床症状。隔离期间对下列疫病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根据不同来源地确定检疫项目)。
3、运输用水或冰不含对人和水生动物致病的病原体,运输包装符合中国要求。
─────────────────────────────────────
对于食用贝类
──────
关于养殖场:
名称: 电话:
地址: 传真:
官方注册号:
签证官员证明:
1、输出的贝类来自输出国官方注册并处于官方监督之下的养殖场。
2、输出国、地区或养殖场无包拉密虫病、单孢子虫病、马尔太虫病、闭合孢子虫病、派琴虫病,并按照OIE水生动物诊断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官方监测。
3、此批贝类经过输出国官方机构检验无致病性细菌,残留物质、贝类毒素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符合中国限量标准。
4、运输用水或冰不含对人和水生动物致病的病原体,运输包装符合中国要求。
5、此批贝类适合人类消费。
─────────────────────────────────────
甲壳类(包括种用、观赏用)
关于养殖场:
名称: 电话:
地址: 传真:
官方注册号:
签证官员证明:
1、输出的甲壳类水生动物来自输出国官方注册并处于官方监督之下的养殖场。
2、输出国、地区或养殖场无TUARA综合症、白斑病、黄头病,并按照OIE水生动物诊断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官方监测。
3、出口养殖场满足AQSIQ进口鱼的条件并得到认可,养殖场的甲壳动物无重要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来源的甲壳动物在此前3个月无重要传染病和虫害。
4、此批甲壳动物出口前在输出国的注册养殖场隔离饲养至少14天。隔离期间对下列疫病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根据不同来源地确定检疫项目)。
5、此批甲壳动物在出口前7天内经检查没有发现传染病或虫害的临床症状。
6、运输用水或冰不含对人和水生动物致病的病原体,运输包装符合中国要求。
─────────────────────────────────────
对于食用甲壳类
───────
关于养殖场:
名称: 电话:
地址: 传真:
官方注册号:
签证官员证明:
1、输出的甲壳类水生动物来自输出国官方注册并处于官方监督之下的养殖场。
2、输出国、地区或养殖场无TUARA综合症、白斑病、黄头病,并按照OIE水生动物诊断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官方监测。
3、此批甲壳动物经过输出国官方机构检验无致病性细菌,残留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符合中国限量标准。
4、运输用水或冰不含对人和水生动物致病的病原体,运输包装符合中国要求。
5、此批甲壳动物适合人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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