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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3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7-18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安排部署,经对涉及行政处罚的政府规章中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进行清理,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安排部署,经对涉及行政处罚的政府规章中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以下4部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删去第二十三条。

  (四)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对以下2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4年9月6日市政府令〔1994〕第7号发布,1999年11月22日市政发〔1999〕178号修正,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正,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修正, 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正)

  (二)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发〔1997〕50号发布,2002年4月15日市政发〔2002〕45号修正,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正)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相关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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