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安排部署,经对涉及行政处罚的政府规章中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以下4部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删去第二十三条。
(四)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对以下2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4年9月6日市政府令〔1994〕第7号发布,1999年11月22日市政发〔1999〕178号修正,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正,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修正, 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正)
(二)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发〔1997〕50号发布,2002年4月15日市政发〔2002〕45号修正,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正)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相关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