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4〕38号文批准,1994年4月2日自治区公安厅新公十五字〔1994〕125号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4〕38号文批准,1994年4月2日自治区公安厅新公十五字〔1994〕125号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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