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十四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兰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8号)
二、《兰州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兰政发〔2000〕73号印发,市政府令〔2011〕第2号修正)
三、《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3号)
四、《兰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6号)
五、《兰州市房屋登记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7号)
六、《兰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号)
七、《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7〕第8号)
八、《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2号发布,市政府令〔2006〕第10号修正)
九、《兰州市无公害蔬菜发展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4号)
十、《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号)
十一、《兰州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市政府令〔1995〕第3号)
十二、《兰州市酒类商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号)
十三、《兰州市外地驻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7〕第9号)
十四、《兰州市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