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安排,经抚顺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
一、废止《抚顺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
二、对《抚顺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2021年4月19日
附件1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抚顺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1992年12月10日抚政发〔1992〕251号发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 173 号修正)
2.《抚顺市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1997年2月6日抚政发〔1997〕1号发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3.《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2017年8月15日市政府令第183号第二次修正)
4.《抚顺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
(2006年12月15日市政府令第123号发布,2019年10月10日市政府令第188号修正)
5.《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2010年8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发布,2011年12月14日市政府令第162号修正)
6.《抚顺市机动车停泊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12日市政府令第164号发布,2014年12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5号修正)
7.《抚顺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
(2015年12月2日市政府令第178号发布,2016年7月10日市政府令第179号修正)
附件2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将《抚顺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20年10月10日市政府令第189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抚顺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网站和《抚顺日报》上刊登,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