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12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0年6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本市的”。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三项,本条后续项数作相应修改。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二项,本条后续项数作相应修改。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的“本市”。
(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