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规章的立项和起草、审查和审阅、决定和公布、解释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遵循下列原则:”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和基层立法联系点。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审查规章送审稿,监督检查规章的执行情况。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起草规章草案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建议项目和征集的项目,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党组会议通过后,报请市委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名称、起草单位以及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时限等内容。”
七、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重要的规章,必要时可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对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专家等第三方起草。”
八、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稿通过市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九、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草案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规章草案应当经起草部门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形成规章送审稿;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十一、将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对符合起草要求的,组织进行修改,并将规章修改稿和审核说明及时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先行审阅。”
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规章修改稿及其说明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组织、专家的意见,还可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必要时,还应当征求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工作机构,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公开征集的意见,对规章修改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政府常务会议首次审议未通过的规章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研究修改,可以再次提请审议。”
十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一款:“规章公布后应当在市政府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克拉玛依日报》上刊载。由市政府发布公告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由规章实施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者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实施后因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或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修改、废止的,由实施规章的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十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实施部门对拟修改、废止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或者废止的重要参考。”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6年11月8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4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和起草、审查和审阅、决定和公布、解释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
(四)符合改革创新、精简效能及权责一致的原则;
(五)符合公开公平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和基层立法联系点。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审查规章送审稿,监督检查规章的执行情况。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起草规章草案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需要提请制定规章的建议项目,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制定规章的项目。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建议项目和征集的项目,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党组会议通过后,报请市委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名称、起草单位以及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时限等内容。
第九条 规章制定计划需要调整的,由有关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应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起草。
对重要的规章,必要时可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对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专家等第三方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调研论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稿通过市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草案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在报送审查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起草部门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形成规章送审稿;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做出说明。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三章 审查和审阅
第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规章送审稿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确定的原则;
(二)是否妥善处理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经审查后,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符合起草要求的,组织进行修改,并将规章修改稿和审核说明及时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先行审阅;
(二)对不符合起草要求的,提出处理意见,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者修改。
第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规章修改稿及其说明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组织、专家的意见,还可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必要时,还应当征求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工作机构,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公开征集的意见,对规章修改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首次审议未通过的规章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研究修改,可以再次提请审议。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会议审议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起草说明,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作草案审核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规章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市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及公布日期。
第二十一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在市政府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克拉玛依日报》上刊载。由市政府发布公告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解释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由规章实施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者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规章公布后,有关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规章公布一年后的第一个季度,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规章实施后因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或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修改、废止的,由实施规章的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规章被修改、废止的,应当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实施部门对拟修改、废止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或者废止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