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民法典,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6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2. 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附件1
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将《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已建成绿地绿线内的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设计方案应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将《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修改为:“多产权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多产权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八条第三款中的“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修改为“多产权建筑投入使用之日起”。
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建筑面积的比例”修改为“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第二款中的“《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修改为“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修改为“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备案”。
第十六条修改为:“鼓励、引导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多产权公共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一条中的“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七条中的“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三、将《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岗李水乡、花园口、秦汉古城和大河村遗址”修改为“黄河湿地景观带、黄土地质地貌展示区”。
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金水区、”。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第一项、第四项、第九项;删去第二项中的“,破坏周围环境”。
四、删去《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五、将《郑州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删去“,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第一项、第二项中的“非煤矿山”修改为“矿山”,在“生产经营企业”前增加“监管职责范围内的”。
第十一条中的“文化、广播电视”修改为“文化广电和旅游”。
第十二条中的“旅游部门”修改为“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
第十四条中的“卫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将全文的“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六、删去《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3年5月1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4年7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10月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1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