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等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规章:
一、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市政府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市政府令第84号修改)
(二)《淄博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办法》(1999年5月25日市政府令第5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二、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对《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