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根据上位法颁布及修改情况,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1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将《秦皇岛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删去;第六项修改为第五项。
第十五条修改为“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交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清运。”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罚款下限由“一百元”修改为“二百元”。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个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将《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第一条“《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修改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删去;第三款修改为第二款。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第一款:在本市沿海水域行驶、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河北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鼓励本市辖区作业船舶使用硫含量低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对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船舶燃油的船舶可以给予优先进港、优先装卸、优先靠离泊;第三款修改为第二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删去;第二款修改为第一款,第三款修改为第二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第三项删去,第四项修改为第三项。
第二十条第二款删去;第三款修改为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中的“由秦皇岛海事局依据《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由秦皇岛海事局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秦皇岛海事局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要求报告供受油作业情况的;
(二)船舶燃油供受作业单位在每年六月二十日至九月十日期间内违规在锚地进行供油作业的。”
二、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秦皇岛市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0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