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释放经济发展活力,经市政府第16届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承接落实2020年省政府2号令384项行政权力,其中取消104项、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14项、属地化管理266项;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的修改立废,对741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其中取消140项、下放567项、暂停实施4项、转变27项、合并2项、省上收1项。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一是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认真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是对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的要求,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对属地化管理的执法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市级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上级交办、重大、跨区域、挂牌督办及影响面大的案件查处。
四是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对接,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各县(市)区能够有效承接。
五是对暂停实施、转变、合并等调整的权力事项,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