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工作的通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正文第一段修改为“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确保在遭受空袭或自然灾害时,迅速准确报警,市政府确定每年的五月三日为我市防空警报试鸣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将第一项修改为“防空警报的发放权,战时属于市人民防空最高指挥机构;平时发生灾害事故需要鸣放或组织试鸣时,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指令或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将第二项分为两款,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指导全市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等专用网络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人防部门依法使用的无线电专用频率进行管理;组织实施通信警报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指导全市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
四、将第三项修改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影响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五、将第四项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修改为“电力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供电,在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协助架设电力线路。电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防空警报通信给予保障,优先提供防空警报通信所需的电路和信道,优先传递警报信号。新闻单位应当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防灾警报预案的宣传及警报试鸣的公告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项第二款“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六、将第五项修改为“依法使用的防空警报通信网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防空音响警报信号相近或频率相似的音响信号。”
七、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纳入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在城市建设实施中具体落实。”
八、将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履行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手续,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补建或补偿。”
九、将第八项改为第九项,分两款,修改为“对违反本通告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以及阻挠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将第九项改为第十项,并将其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工作的通告》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工作的通告
(1999年8月1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根据2021年1月2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工作的通告〉的决定》修订)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确保在遭受空袭或自然灾害时,迅速准确报警,市政府确定每年的五月三日为我市防空警报试鸣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空警报的发放权,战时属于市人民防空最高指挥机构;平时发生灾害事故需要鸣放或组织试鸣时,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指令或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指导全市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等专用网络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人防部门依法使用的无线电专用频率进行管理;组织实施通信警报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指导全市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
各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迁移、拆除工作;检查指导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的维护管理。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影响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四、电力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供电,在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协助架设电力线路。电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防空警报通信给予保障,优先提供防空警报通信所需的电路和信道,优先传递警报信号。新闻单位应当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防灾警报预案的宣传及警报试鸣的公告工作。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五、依法使用的防空警报通信网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防空音响警报信号相近或频率相似的音响信号。
六、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纳入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在城市建设实施中具体落实。
七、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碍。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履行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手续,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补建或补偿。
九、对违反本通告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以及阻挠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故意损坏防空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