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门前三包”管理。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临街的责任人按照本办法划定的责任区范围,对门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环境卫生、包市容秩序、包绿化美化”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城区“门前三包”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道为基础、多方参与和各负其责的分工负责制,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一)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评工作;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工作的具体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协助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对违规者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
1.临街地面无杂物、无痰渍、无粪便、无污水、无烟头、无瓜果皮核,不将垃圾等扫入道路、下水道、排水井、绿地和他人责任区;
2.地面无积水、积冰,雪后24小时内及时清除积雪;
3.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烧烤;
4.不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无环境噪声污染;
5.施工工地保持现场封闭,做到围挡施工、遮盖管理,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档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施工项目竣工或者交付使用后,及时拆除并清理现场,防止扬尘污染。
(二)包市容秩序
1.不在店外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2.不在店外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3.不乱搭乱建、乱挖乱占;
4.不私设占道路障、地锁、灯箱、指示牌等影响通行的设施;
5.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三)包绿化美化
1.门面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围墙、门(橱)窗保持美观整洁;
2.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符合设置规定,并保持完好、整洁,保持户外灯饰美化、霓虹灯夜间亮化;
3.不践踏草地、损毁花草树木;
4.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5.不占用绿地,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第五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含围挡、围墙,下同)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前建(构)筑物外立面至道路边石区域,无道路边石的至门前5米区域;左右至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区域,无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的,左右各补延3米区域。
“门前三包”责任区具体范围由临街地块、建(构)筑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告知所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六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一)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约定的承租人、管理人;
(二)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承租人、管理人;
(三)临街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待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
(四)临街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
(五)临街停车场的经营者;
(六)临街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临街地块、建(构)筑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告知所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责任人、内容与标准、责任区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责任人拒不签订责任书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向责任人下达“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做好责任区内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治理网格化的要求,加强“门前三包”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人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未达到标准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阻挠、妨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