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放权强区”、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扩大区(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将434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直部门在区(县)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承接机关”)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和承接机关应当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市级权责清单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抓好衔接落实,确保调整实施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接得住。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与承接机关完成调整实施的事项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后,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机关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二、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调整实施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放得下。市直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的事项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涉及使用国家、省垂直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中央、省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承接机关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市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落实到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其承接能力。对委托实施的事项,委托机关要为受托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解决承接机关存在的问题。定期对调整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三、创新服务方式,确保管得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将承接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承接机关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承接的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本决定所附目录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调整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映。
本决定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2019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调整由区(县)部门实施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2.调整由市直部门在区(县)的派出机构实施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附件1
调整由区(县)部门实施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目录(107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单位
调整实施方式
备注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市委办公室
(市档案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初审权
2
中等职业学校设立
市教育局
委托
3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层次类别变更
市教育局
委托
4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合并、分立
市教育局
委托
5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终止办学
市教育局
委托
6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名称变更
市教育局
委托
7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市教育局
委托
8
普通高中学校名称变更
市教育局
委托
9
普通高中学校设立
市教育局
委托
10
普通高中学校终止办学
市教育局
委托
11
普通高中学校层次类别变更
市教育局
委托
12
普通高中学校合并、分立
市教育局
委托
13
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14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市财政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15
采矿权新立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南澳县局实施
跨县级行政区域除外
16
采矿权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南澳县局实施
同上
17
采矿权延续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南澳县局实施
同上
18
采矿权注销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南澳县局实施
同上
19
采矿权转让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南澳县局实施
同上
20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南澳县局实施
同上
2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南澳县局实施
同上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
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23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
同上
24
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尚未建立工程造价监管机构的,暂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25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26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27
广东省业主委员会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28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29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30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前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31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结果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32
商品房现售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33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同上
34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
跨区(县)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35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同上
36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
市管项目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37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市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3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同上
39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同上
40
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同上
41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委托
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4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委托
同上
43
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行政检查
市水务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44
停止供水审批
市水务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除外
45
变更取水许可
市水务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东墩水厂除外
46
延续取水许可
市水务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同上
47
新增取水许可
市水务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同上
4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
市水务局
委托
省下放市审批项目、跨区(县)项目除外
4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企业投资类)
市水务局
委托
同上
50
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的报备
市水务局
委托
同上
51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市水务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市直管水利工程、跨区(县)项目除外
52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
市农业农村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53
渔业船舶注销登记
市农业农村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同上
54
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市农业农村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同上
55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
市农业农村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同上
56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市农业农村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同上
57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市农业农村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同上
58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市农业农村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同上
59
兽药经营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除外
60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6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62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委托
63
公共文化设施用途的审核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委托
6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
市卫生健康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6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
市卫生健康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6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市卫生健康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6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市卫生健康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6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市卫生健康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6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告知承诺制)
市卫生健康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7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告知承诺制)
市卫生健康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7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告知承诺制)
市卫生健康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7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
市卫生健康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7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市卫生健康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7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市卫生健康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7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
市卫生健康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76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省级委托机构、省属高校直属附属医院、市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市卫健局直属医疗机构,三级医院、急救中心等医疗机构除外
77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78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79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80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81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82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省级委托机构、省属高校直属附属医院、市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市卫健局直属医疗机构,三级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医疗机构除外
83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首次注册)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84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延续注册)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85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重新注册)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86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注销注册)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87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变更注册)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88
放射诊疗许可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8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9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9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9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9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94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市卫生健康局
委托
同上
9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市应急管理局
委托
9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市应急管理局
委托
9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市应急管理局
委托
9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市应急管理局
委托
99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管理局
委托
100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
101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变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
102
其他专利纠纷的调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
103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的调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
104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的调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
105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的调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
106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的调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
107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附件2
调整由市直部门在区(县)的派出机构实施的市级
权责清单事项目录(327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单位
调整实施方式
备注
1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
市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仅限于市级权限
4
采矿权新立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跨县级行政区域除外
5
采矿权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6
采矿权延续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7
采矿权注销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8
采矿权转让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9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0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3
政府储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4
土地出让金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按照我市土地管理和收益分配体制方案及相关细则执行
1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涉及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以及跨区的建设项目除外
16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两个事项合并办理
17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类)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8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0
建设工程验线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1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2
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3
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4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5
地图备案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6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7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市级为初审权
28
地图审核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9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审批权限按照我市土地管理和收益分配体制方案及相关细则的土地供应职权事项执行。
2.三旧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30
土地闲置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1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2
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审批权限按照我市土地管理和收益分配体制方案及相关细则的土地供应职权事项执行。
2.三旧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33
申请本行政辖区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4
财政投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5
出让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6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7
省农垦及市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8
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9
临时海域使用权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40
海域使用预审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41
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42
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43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44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45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46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47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仅限于市级审核权限
48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49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50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51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52
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53
查封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54
更正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55
异议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56
异议登记(注销)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57
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58
预告登记(设立)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59
预告登记(变更)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60
预告登记(转移)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61
预告登记(注销)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62
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63
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64
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65
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66
地役权登记(首次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67
地役权登记(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68
地役权登记(转移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69
地役权登记(注销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7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7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7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7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7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7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7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78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79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80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81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8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83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84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85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8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8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8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8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9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9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9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9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94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95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96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9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98
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99
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00
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01
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02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03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04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05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06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07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08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09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10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与事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或“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类)”合并办理。
111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同上
112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13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14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15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16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17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18
对违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19
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构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20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21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22
对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2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2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2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2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2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28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29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30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31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32
对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而不进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33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34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35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36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37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38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39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40
对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41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42
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43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44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45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46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47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48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49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二)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四)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50
对地质勘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51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二)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的;(三)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的;(四)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的。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52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53
对违反规定对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54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55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56
对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57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58
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监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59
对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60
对违反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61
对未按规定办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62
对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相关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63
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违规操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64
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65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66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67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68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69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70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71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72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73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74
对侵占、破坏或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75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76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77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78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79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80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81
对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82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83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84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85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86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87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88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89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90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91
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92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93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94
对应当送审的地图而未送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95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96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97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98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199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00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01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定,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和销售地图或者附有地图的各类产品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地图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备案的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02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03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04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05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06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0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08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09
对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10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11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12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13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14
对买卖有关林木证件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15
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16
对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17
对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18
对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19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20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21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22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等林业服务标志及其他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23
对擅自改变林种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24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25
对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26
对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27
对逃避木材检查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28
对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29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30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31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32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33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34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35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行为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36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37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38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39
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40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41
对食用明知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42
对非法宰杀、贮存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43
对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44
对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45
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46
对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47
对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48
对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行为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49
对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非法占用、征用红树林地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50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51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52
对伪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53
对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54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55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56
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57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58
对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59
对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60
对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61
对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62
对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63
对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64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65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66
对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67
对非法采集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68
对非法收购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69
对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70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71
对拒绝、阻挠林木种苗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72
对不执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73
对未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或者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仍作为种子种苗使用的,或者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74
对保护种类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75
对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或者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或者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76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77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78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79
对在森林公园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80
对在在森林公园内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81
对在森林公园内施工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82
对擅自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83
对擅自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84
对在森林公园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未及时拆除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85
对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86
对违反森林公园公共管理秩序规定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87
对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相应级别森林公园要求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88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89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90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91
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92
对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93
对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94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95
对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96
对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97
对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98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299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00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01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02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03
对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04
对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05
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06
对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07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修筑设施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08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09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种苗等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10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11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放牧或者散放牲畜活动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12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活动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13
对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确权后的权利人损失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14
对伪造、变造、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15
对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未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1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17
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18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19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20
对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21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各区分局实施
3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委托各区(县)分局实施
属省委托,跨区域、重污染(化工、电镀等)的建设项目除外
3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委托各区(县)分局实施
同上
324
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市生态环境局
委托各区(县)分局实施
跨区域、重污染(化工、电镀等)的建设项目除外
325
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
市生态环境局
委托各区(县)分局实施
同上
326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市生态环境局
委托各区(县)分局实施
同上
327
排污许可证核发(补办)
市生态环境局
委托各区(县)分局实施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