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和审批,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本规定所称的配套工程包括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纳入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轨道交通综合枢纽、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等项目。
第三条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
第四条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协调轨道交通项目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投融资等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及初期运营安全评估,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审批进度进行统筹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等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事权划分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其子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在线审批。在线平台单设轨道交通项目报建审批模块,建立信息数据库,实现全网审批和信息共享。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国务院决定和上级部门新下放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不得调整轨道交通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利用“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加强业务协同,支撑项目技术论证和前期策划生成,保障轨道交通项目推进。
第七条 建设单位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报建、建设、验收等工作,科学制定计划,优化项目管理,及时申报项目审批资料,保证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八条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项目的申报、行政审批等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工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出具上年度评估报告。
第二章 立项及前期工作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轨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设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下发的近期建设规划批复作为轨道交通项目立项文件。建设单位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登记赋码。
近期建设规划外的轨道项目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相关规定进行前期研究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但经市政府审批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作为项目立项文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登记赋码。
根据轨道交通项目的特点,在线平台报建审批模块中预留开发接口,在轨道交通项目分工点(车站、区间、场段、主所等)规划审批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增设编码分支。
第十条 前期经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用于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及研究、轨道交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编制与评审、环境影响评估、社会稳定评估、勘察、咨询及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预算资金应当安排用于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和综合交通枢纽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编制的费用。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设规划时,同步编制详细规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轨道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发展策略委员会审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发展策略委员会原则上在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线路详细规划批复工作。
市政府审议决定的轨道交通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市政府审议决定后开展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征求意见,在详细规划完成公示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发展策略委员会审批。
轨道交通项目与法定图则不符或者位于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详细规划为依据开展用地预审和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许可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在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或者完成立项后9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应当征求相关区政府的意见;需要单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时,同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报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市交通运输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将轨道项目相关申报信息上传到多规平台,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参照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多规平台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出具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空间初步论证结果。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空间初步论证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规定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节能报告的批复(不含技术审查)或者出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因城市规划、工程条件、交通枢纽布局变化等因素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统制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线路里程、地下线路长度、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较建设规划增幅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部分进行研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近期建设规划批复或者市政府审议决定后,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及公众参与调查工作,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轨道交通项目穿越或者占用二级水源保护区及准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唯一性论证研究,报送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唯一性论证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唯一性论证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完成环境评价报告审批或者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工程条件、交通枢纽布局、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影响,导致车辆选型和编组、车站数量、敷设方式、线位调整、车辆基地选址、地下空间发生变化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后,详细规划编制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详细规划调整编制。调整详细规划按照制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选址及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向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专家评审和政府审查,政府审查由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开展。专家评审会和政府审查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意见和政府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报告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政府审查意见完成初步设计批复。
完成初步设计专家评审和政府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后,建设单位可以分工点(车站、区间、场段、主所等)补充申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依次办理批复各工点的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等手续。
对于占用周边权属用地的工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核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土地整备的依据。
对于涉及土地整备、用地批准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在线平台征询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先行出具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结构施工许可办理前完成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一致性处理。
选址涉及非建设用地的绿地且可通过地面或者上盖复绿措施恢复城市绿地功能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就施工范围申请临时用地,并制定城市复绿方案报批。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后按批准的方案复绿。
第十八条 选址确有必要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如不涉及地上开发的,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公示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如涉及地上开发的,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轨道交通部分进行公示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先行办理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同步按要求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后,再办理地上开发部分的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申请纳入林地年度使用计划,并依据立项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向辖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手续。
属于区级审批权限的,由各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待建设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由各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送至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待建设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者《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由各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送至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审核,按程序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之前将下一年度占用林地定额计划上报各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用地计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政府审查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及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涉及土地整备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建设单位在主体结构开工前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涉及国家安全、轨道安全、水务、文物保护等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场段、主所开设永久路口审批与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轨道交通初步设计政府审查时提出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不跨市级行政区划)工程建设方案、迁移和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等审核审批事项,有关内容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征求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在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完成初步设计专家评审后,向水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轨道交通在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当涉及河道时,应当充分考虑河道管理、防洪评价、涉河规定等相关技术要求,但因城市规划、转弯半径、地质条件、工程施工环境等客观因素限制,使轨道交通结构与河道河床(为密闭箱涵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改造后为密闭箱涵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垂直距离小于深圳市行业技术规范要求时,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唯一性、安全性论证研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将涉河、涉水工程建设方案按审批权限分别报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及运行阶段采取防护措施、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确保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河道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因涉河建设对河道建筑物和设施造成损坏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原样恢复,不得影响河道正常运行维护管理。
施工期间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建设单位向水务主管部门申报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许可。水务主管部门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用水点集中的车站等配套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节水技术要求建设用水节水设施。
工程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好防汛安全措施、配合水务工程运营单位的日常维护、清淤整治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水务工程建设,尽量预留后续河道改造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涉及市政管线类项目,属于临时改迁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临时改迁施工图设计,征求管线产权(运营)单位意见,管线产权(运营)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意见存在分歧的,由建设单位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达成一致后组织实施。
涉及市政管线类项目,属于永久改迁工程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设计方案进行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申报市政管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永久改迁工程涉及规划调整的,由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协调明确方案,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申报设计方案核查手续、市政管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尽快完成规划调整程序后,完善规划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申报概算,工程项目概算申报受理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不含技术审查)。
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的应急工程参照抢险救灾工程办理。
第五章 施工许可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即可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工程招标工作。
轨道交通项目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负责。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加强监督。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土地整备工作由各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每年轨道交通土地整备纳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对于新增的开工线路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在年度计划开展中期调整时,由各区政府申报调入年度计划。
轨道交通房屋征收费用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费,施工临时占地补偿、拆除、恢复及还建工程费,测绘评估费用、不可预见费,轨道施工引起的经济救助及工作经费等。各区政府负责做好轨道交通房屋征收资金使用、监管及审计结算等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土地整备工作计划先行做好相关权属调查摸底等基础工作,在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编制三个月前,编制项目征地拆迁用地范围图册和施工临时占地计划、土地整备资金需求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各区政府提供有关材料;新增的开工线路但未列入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三个月完成上述工作。
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权属用地和征转地遗留问题土地时,各区政府组织建设单位依法进场施工,并做好恢复还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分阶段、土建工程分工点或者分工区申请办理,站后工程分专业申请办理,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一)围护结构(含桩基础、基坑支护、土石方等基础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评审完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施工图设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关键页、安全生产承诺书、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市政管线永久改迁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评审完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施工图设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方案核查意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合同等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体结构建筑、结构施工图设计,并将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报公安机关核准,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合同等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站后工程(附属工程、装修、常规设备安装、系统设备安装、轨道工程)施工阶段,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合同等核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核发可根据土地整备完成情况分批进行,完成土地整备范围的部分先行核发施工许可。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各类许可证件或者批复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对于属国家、省事权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完成的,应当在主体结构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毕。凡需报国家、省审批的事项,市对口部门负责与上级部门主动协调,建设单位积极协助。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劳务工工资分账协议等相关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并核验,不作为质量安全监督办理的前置条件。
给排水管线改迁及恢复工程、燃气改迁及恢复工程,由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电力管线改迁及恢复工程、主变电所等输变电工程,由市电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通信管线改迁及恢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应的通信管线施工、监理单位按产权单位的要求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交通工程(含交通设施)、桥梁工程、道路工程(含疏解工程、隧道工程)改迁的,由建设单位报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临时性的交通疏解工程、桥梁拆除工程由建设单位将相应施工图、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关键页报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改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养护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统筹和指导工作。
轨道交通项目实施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对周边建筑和设施进行风险分析,对分析有影响的建筑和设施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开设临时路口、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将方案通过在线平台同步报交通运输和交通警察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从产权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分别办理,统一出证,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建设单位会同市交通警察部门根据施工需要配置交通协管员,交通协管员人数和费用标准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审定,相关费用纳入轨道交通疏解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条 涉及城市管理部门的绿化树木,建设单位依照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手续,市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受理后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绿化迁移的监督和指导,并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满足迁移条件的种植地清单,迁移后建设单位负责养护90天后移交接收部门,费用纳入轨道交通绿化迁移费用。
在车辆基地的上盖及地面复建公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立项,项目设计方案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完成竣工验收并养护90天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需要提高标准建设或者建设为主题特色公园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立项实施。
绿化迁移过程中涉及公园及其他国有产权单位的附属设施、小品、绿化树木,需要迁移(或者恢复)的,由建设单位与公园管理部门、产权单位签订协议,组织实施迁移(或者恢复),相关费用纳入绿化迁移(或者恢复)费用。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由公园管理部门、产权单位与建设单位进行资产核销。
私有产权、私人用地的绿化树木,可采用货币补偿和原标准恢复方式,补偿、迁移及恢复费用纳入轨道交通土地整备或者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对临时用地进行选址并取得相关单位同意使用的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永久道路红线的临时施工用地,按规定办理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不再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用地方案审查。各区政府临时用地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规划情况核查,用地规划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各区政府临时用地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用地手续审批。
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完成临时设施的拆除、恢复、重建及移交工作。
第六章 规划许可手续完善及土地供应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项目土建施工过程中,如因规划条件变化、客观条件限制、征地拆迁困难、土地整备手续无法完成等原因导致项目实施方案超出原规划选址范围但不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后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调整详细规划。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地。
不涉及占用权属用地和征转地遗留问题土地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关批地工作。完成批地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核发划拨决定书。涉及占用权属用地和征转地遗留问题土地的轨道交通项目,待土地整备工作完成后,启动相关批地工作。完成批地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核发划拨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时,对须采用明挖施工建设地下空间的应当提出规划功能利用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依据详细规划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方案,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具体要求,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后实施。地下空间规划方案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还应当按本规定调整详细规划。
对详细规划未明确的地下空间开发,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通过明挖施工建设的,应当提出明挖形成地下空间的建设规模和功能,经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辖区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审议。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后,详细规划编制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详细规划调整。
对与轨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空间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有关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与轨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空间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立项,可由建设单位同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章 验 收
第三十七条 轨道交通项目验收分为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验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特种设备、卫生防疫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向各主管部门提交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后,各主管部门成立验收机构,制定验收实施方案,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实行联合验收或者分项验收。采取分项验收的,由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单独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报有关部门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形成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指导参建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参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参建单位在6个月内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移交方案,分批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系统联调结束,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关键指标达到要求,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整改后,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在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评估情况,申请办理初期运营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轨道交通项目按公告时间投入初期运营。
轨道交通项目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向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初期运营期间通过安全评估,甩项工程按规定验收合格并通过安全评估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是对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市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轨道交通项目验收统筹协调,负责项目验收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府指定的单位牵头制定验收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水务、消防和轨道运营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制定的验收实施方案,配合开展联合验收,验收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验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经费,对各项验收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 验收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验收测量数据纳入在线平台。测绘成果应当满足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竣工测绘报告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证件作为在线平台建设项目审批办结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综合交通枢纽是指两种或者以上的交通运输方式且具备轨道交通功能的综合交通枢纽。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审议决定是指市政府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
本规定所称的围护结构、桩基础、基坑支护、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站后工程、小品、附属设施、附属结构等名词与我国相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和标准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六条 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所编制的行业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及省下放本市投资建设审批管理的铁路及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小运量轨道交通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