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南宁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暂行办法》(1996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二、《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改);
三、《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8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四、《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2005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五、《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六、《南宁市实施城市管理委托执法暂行规定》(2013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