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
一、对《海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9年4月10日海东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对《海东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9年4月10日海东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作出修改
1. 将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县属大型公园绿地(规模在五公顷以上)、风景游憩绿地等设计方案,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二)一般公园绿地(规模在五公顷以下)、防护绿地、居住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等设计方案,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2.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对《海东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9年12月31日海东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