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市政府决定:
一、对1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1
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36号政府令)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2.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园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3.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绿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保护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界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将第七条修改为:“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5.删去第八条。
6.删去第九条。
7.将第十条修改为:“城市绿线的划定、调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城市绿线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8.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规划绿地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应当予以严格保护和控制。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迁出或者拆除。”
9.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现行国家、地方标准,核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绿地率及其应当达到的标准,并界定绿线。”
10.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和划定的绿线配套建设绿地,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1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鼓励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依法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
1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14.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寿县、凤台县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15.对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1年6月1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2010年6月1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园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保护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界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城市绿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调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城市绿线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规划绿地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应当予以严格保护和控制。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现行国家、地方标准,核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绿地率及其应当达到的标准,并界定绿线。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和划定的绿线配套建设绿地,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三条 鼓励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依法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寿县、凤台县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