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对邮政、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河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快递业的发展、规划、建设、市场、服务、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和快递基础性设施建设给予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扶持,推进邮政快递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商务、海关、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设立快递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和引导快递行业发展。鼓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相应的引导资金。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邮政、快递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用地,科学合理设置区域邮件、快件的集中处理场所和区域收投、配送网络站点。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邮政、快递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应当将智能信报箱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邮政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鼓励将传统信报箱升级改造为智能信报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给予补贴。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商务中心、机关等场所设置智能快件箱或快递末端共同服务场所。
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共同服务场所运营企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使用情况等运营信息。
第九条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整合资源,延伸乡镇农村网点,健全农村服务网络,对村级邮件、快件收投场所及拓展农村网点的优秀企业,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拆迁邮政、快递企业营业、处理或储运场所的,征收单位应当与邮政、快递企业协商,按照就近安置、不降低服务水平、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先安置后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邮政、快递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喷涂专用标志;专用电动三轮车辆应当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监管样式,统一编码、统一涂装,喷涂企业专用标识和服务监督电话,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备案情况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
第十二条 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属于民生保障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经备案的车辆给予道路通行便利,保障其依法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
符合尾气排放要求的邮政、快递专用车辆,经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后,在机动车尾号限行期间不予限行,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快件途中发生一般交通违法或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记录后立即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做后续处理。发生严重违法确需扣留车辆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邮件、快件安全并及时通知车辆所属企业转运邮件、快件。
第十三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服务阻断、安全事故等情形,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结合当地传染病疫情防控形势和政策要求,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主动接受培训、督导、检查,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从业人员必需防护用品保障,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等安全制度。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收寄时应当实行实名收寄,并当场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收寄验视戳记,拒绝提供身份证件或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邮政、快递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第十五条 邮政、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邮件、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邮件、快件,不得直接着地处理邮件、快件,不得占用道路分拣和投递邮件、快件。
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可能造成邮件、快件损毁的方式野蛮分拣邮件、快件。
第十六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柜台等渠道,向用户免费提供国内给据邮件、快件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邮政、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用户发送与邮政、快递服务无关的商业广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公布以下内容:
(一)营业场所名称、服务种类、营业时间、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
(二)邮件、快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
(三)关于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四)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五)其他依法需要公示、公布的内容。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按照服务时限和投递范围实行两次免费投递。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额外收取投递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工资薪酬、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在营业场所设立爱心驿站,实现互帮互助,提供临时休息场所和饮水、充电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积极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使用新型包装技术和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防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进行邮件、快件运输和收投服务,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扰乱邮政、快递正常生产秩序,违法封堵邮政、快递场所,妨碍邮政、快递企业及人员执行邮件、快件寄递任务。
第二十三条 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露天场地堆放、直接着地处理、占用道路分拣和投递邮件、快件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存在抛扔、踩踏等野蛮分拣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野蛮分拣造成邮件、快件损毁,或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野蛮分拣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开服务承诺事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邯郸市邮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公布,第119号修正)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