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分别予以废止、修改:
一、对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2.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附件1
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二、《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2015年市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附件2
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对《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经房屋租赁信息平台核验的房屋,可以不提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已经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的权利”;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二十八条中“或者最低人均租住面积”。
根据本决定对规章内容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