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安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2007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发布)、《安徽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1997年11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8年5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