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成都交子公园金融商务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交子公园金融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的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商务区的具体范围由商务区规划确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商务区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管理体制)
成都交子公园金融商务区发展服务局(以下简称发展服务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在充分尊重属地政府意见基础上,负责商务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务区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商务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商务区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对财政税务、经济数据实行属地统计。
第五条(法定机构职责)
发展服务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人民政府,编制商务区发展战略规划、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商务区主导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在商务区内促进主导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
(四)组织商务区开发建设,负责商务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五)负责商务区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六)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商务区履行各自职责;
(七)承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前款涉及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发展服务局办理。
第六条(规划管理)
商务区详细规划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属地组织编制,发展服务局配合办理,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商务区的其他各类规划,由发展服务局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发展服务局应当根据赋权行使有关规划管理职能。
第七条(土地利用)
商务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商务区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
商务区内的国有土地整理工作由发展服务局负责。土地整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务区内的土地收储工作由发展服务局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可以依法将商务区内的空闲国有土地用于临时租赁或者短期经营活动。
第八条(投资项目管理)
商务区内的投资项目由发展服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并进行管理。
第九条(招标采购管理)
商务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商务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应当在规定的统一平台进行。
第十条(政务服务)
发展服务局应当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商务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配合发展服务局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商务区运营)
发展服务局可以依法利用商务区内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商务区开发、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产业政策)
除国家、省、市级优惠政策外,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商务区产业规划,制定引导产业聚集、扶持产业发展、鼓励产业创新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双创发展政策)
商务区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整合人才、信息等资源,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鼓励在商务区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服务、商务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有关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人才政策)
商务区引进的专业人才,在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第十六条(其他支持政策)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四川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等有关政策在商务区内实施。
第十七条(先行先试)
鼓励在商务区内对属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重大举措、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的探索性制度和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机制等方面,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探索多元经费投入机制,发展服务局的经费来源可以采取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市场化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人事管理)
发展服务局的局长、副局长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商锦江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发展服务局的员额总数、内设机构数额、领导职数和薪酬总额按有关规定确定。发展服务局可以在确定的员额总数、内设机构数额、领导职数和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
对商务区发展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第二十条(咨询机构)
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商务区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
发展服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内部管理制度)
发展服务局应当制定和实施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制)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各类监督。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属地党委、政府定期报告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环节,涉及商务区的重大决策应当按规定请示报告。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属地财政和审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机构代码)
发展服务局由有关机关依法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十五条(实施细则)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商锦江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