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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11-17    实施日期: 2020年12月20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加强对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亚青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亚青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亚青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亚青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亚青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和其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遵循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和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亚青会知识产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以下简称亚奥理事会)和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组织机构(以下简称亚青委)依法就与亚青会相关的特殊标志、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亚青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亚奥理事会和亚青委。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与亚青会相关的特殊标志、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包括:

(一)亚奥理事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二)亚青会申办机构的名称、申办标志、申办口号和其他标志;

(三)亚青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旗、会歌、口号、火炬、奖牌、奖杯、纪念章、纪念品及有关的设计方案等;

(四)亚青委的名称、徽记、域名和其他标志;

(五)亚青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举办、创作,并约定由亚青委享有知识产权的与亚青会有关的表演、书刊、音乐、影视,以及策划的火炬接力、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宣传品等;

(六)其他与亚青会相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前款所称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处理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版权、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商务、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公众举报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亚青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采用冠名、赞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利用知识产权。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亚青会知识产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依法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使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应当经亚奥理事会授权;

(二)使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应当经亚青委授权;

(三)使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应当经亚奥理事会或者亚青委授权。

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使用亚青会知识产权时,应当保护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亚青委制定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亚青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办理版权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七)域名注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亚青委应当在场馆建设、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委托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条款。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与亚青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未经授权,在服务项目、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亚青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三)未经授权,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名称中或者在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地名、建(构)筑物、场所名称中使用与亚青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上使用与亚青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未经授权,制造与亚青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特殊标志、商标标识;

(六)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亚青会专利或者使用亚青会商业秘密;

(七)未经授权,在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涉及亚青会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号;

(八)销售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产品;

(九)为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十)其他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对亚青会的开幕式、闭幕式和体育赛事等进行直播、转播、录播、重播、网络传播,或者对亚青会的开幕式、闭幕式和体育赛事等从现场或者传播媒介再创作录音录像或者短视频的,应当取得亚青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第十五条 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亚青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要求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应当立即删除或者断开链接。未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接的广告业务涉及亚青会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盗用亚奥理事会和亚青委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第二十条 对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涉及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及违反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及侵犯版权的,由版权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并与亚青委建立信息通报及联系机制。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案件通报、移送、接收的衔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管的案件,由首先受理举报或者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负责组织查处。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嫌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权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亚青会商标权或者假冒专利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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