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运行,预防、控制、扑灭马属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进出境马属动物、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本办法所称马属动物是指马、驴、骡等动物;易感动物是指马、驴、骡、猪、牛、羊等动物。
本办法所称规定马属动物疫病是指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日本脑炎、马流行性感冒、马梨形虫病、马病毒性动脉炎、马媾疫和伊氏锥虫病(苏拉病)等8种动物疫病。
第三条 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的范围为桐庐县行政区域富春江以北的部分(以下简称无疫区)。
为了保护无疫区的马属动物卫生安全,与无疫区毗连的桐庐县行政区域富春江以南的部分,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建德市行政区域,划定为保护区。
为了保障马匹运输安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至无疫区所经的机场高速公路、杭州湾环线高速公路、沪昆高速公路、彩虹快速路、杭新景高速公路等道路及两侧不少于1000米以内的区域,划定为生物安全通道,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无疫区建设和运行等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推进无疫区、保护区、生物安全通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分工将无疫区、保护区、生物安全通道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疫区、保护区、生物安全通道的建设、运行等管理工作。无疫区、保护区、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的区、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的具体管理工作。
无疫区、保护区、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的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无疫区、保护区、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的区、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定马属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林业、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马属动物疫病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马属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六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桐庐县等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无疫区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本市依法对马属动物实施相关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并加施免疫标识。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马属动物进行调查,并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跨区、县(市)迁移马属动物的,应当在3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八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市马属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区、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马属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从事易感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前款规定的监测活动,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九条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符合无疫区相关动物卫生要求。相关动物卫生要求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向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非无规定马属动物疫区输入易感动物的,依法办理准引手续;
(二)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在起运3日前向输入地有管辖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货主凭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输入;输入无疫区时,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经指定通道运输,并向无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四)输入非屠宰用途易感动物的,应当在隔离场或者指定场所实施隔离检疫;输入供屠宰用易感动物或者输入易感动物产品的,应当在无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有管辖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输入无疫区后,凭输入地有管辖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屠宰、饲养、经营、加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向无疫区输入供屠宰用易感动物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输出地养殖场饲养的期限不少于3个月;
(二)在调运前30日内,输出地养殖场未引进过易感动物、未发生规定马属动物疫病;
(三)调运前3个月内,输出地县级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规定马属动物疫病。
易感动物输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屠宰。
第十二条 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因特殊原因,需要过境无疫区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起运前应当向无疫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经指定通道过境;
(二)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向经过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
第十三条 无疫区内的指定通道由桐庐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无疫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由桐庐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置。
第十四条 无疫区、生物安全通道、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所在地的区、县(市)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上述区域及其周边的主要公路、城市道路设置边界交通警示、引导等标识;需要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五条 输入或者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抛弃患病、死亡的动物及其排泄物、垫草等污物。患病、死亡的易感动物及其排泄物、垫草等污物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地点卸放,并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输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载工具、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生物安全要求,不得出现撒漏现象。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实施车辆消毒工作。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易感动物感染、疑似感染马属动物疫病或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经检测呈阳性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马属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无疫区、保护区、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的区、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马属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编制本区域的马属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马属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马属动物疫情时,市、区、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第十八条 因强制扑杀易感动物、销毁易感动物产品或者实施强制免疫、监测采样引起易感动物应激死亡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国家尚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补偿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桐庐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指定通道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有关管理部门开展马属动物疫病的监控、检测、控制和扑灭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