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为止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和研究,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下列6部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2.《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3.《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4.《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5.《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6.《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与区域规划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二、下列11部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对7部市人民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1.《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2.《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3.《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4.《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5.《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6.《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7.《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二)对4部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全面修改
1.《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2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3.《武汉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4.《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以上需要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市直相关部门依照立法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