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二、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2.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3.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4.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附件1
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部门(单位)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调整内容
1
省人民政府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实施
2
省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租赁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实施
3
省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实施
4
省人民政府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实施
5
省人民政府
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实施
6
省人民政府
海域使用权审批——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实施
7
省档案局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实施
8
省档案局
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实施
9
省新闻出版局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10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燃气火电站(含自备电厂)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企业投资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仅承接企业投资燃气火电站[含自备电厂]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11
省发展改革委
辖区内省管价水利工程向本市供水的价格制定(不含跨市调水水利工程)
其他行政权力
下放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12
省发展改革委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13
省教育厅
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核准——限于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市属高校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14
省教育厅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15
省教育厅
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16
省教育厅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17
省教育厅
对民办高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18
省教育厅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19
省教育厅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以及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20
省教育厅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21
省教育厅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22
省教育厅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23
省教育厅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24
省教育厅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25
省教育厅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26
省教育厅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27
省教育厅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28
省教育厅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29
省教育厅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30
省教育厅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31
省教育厅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32
省教育厅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33
省教育厅
中外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34
省教育厅
中外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35
省教育厅
中外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36
省教育厅
中外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37
省教育厅
对中外办学项目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38
省教育厅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39
省教育厅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40
省教育厅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备案——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41
省教育厅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42
省教育厅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43
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登记的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44
省教育厅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45
省教育厅
学生申诉处理——处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异议的申诉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46
省教育厅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47
省教育厅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备案——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48
省教育厅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49
省教育厅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备案——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50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稀土的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项目核准、黄金的采选矿项目核准、火电站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51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52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5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省级负责的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54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省级负责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55
省公安厅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56
省公安厅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57
省公安厅
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58
省公安厅
对承担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59
省民政厅
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含骨灰寄存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60
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61
省民政厅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
62
省民政厅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
63
省民政厅
涉外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
64
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65
省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66
省司法厅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67
省司法厅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68
省司法厅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69
省司法厅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70
省司法厅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7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7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技工学校审批——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7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省属企业
行政许可
下放至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7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7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7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7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7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7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8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8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工资有关制度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8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8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8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8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8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8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8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9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9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9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9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9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9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9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9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9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9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参保单位解除、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未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未出具相关证明、未公布或告知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0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0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0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0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0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或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0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0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0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0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0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1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1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1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1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1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1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1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1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1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1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2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2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2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未经章程规定擅自取得回报;违法取得不应取得的回报的处罚;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2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2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2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2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2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实施检查,隐瞒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处理决定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2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2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3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3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3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3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3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3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3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3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3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
139
省自然资源厅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140
省自然资源厅
测绘资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丙级)、测绘资质基本信息变更(乙、丙级)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141
省自然资源厅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142
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43
省自然资源厅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44
省自然资源厅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国有林场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45
省自然资源厅
采伐林木许可——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46
省自然资源厅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47
省自然资源厅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48
省自然资源厅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49
省自然资源厅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50
省自然资源厅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51
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152
省自然资源厅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吊销省级核发的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153
省自然资源厅
对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处罚——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54
省自然资源厅
对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处罚——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55
省自然资源厅
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56
省自然资源厅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157
省自然资源厅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吊销乙级、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158
省自然资源厅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吊销省级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159
省自然资源厅
森林更新检查验收——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行政确认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60
省自然资源厅
专职检疫员资格认证
行政确认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61
省自然资源厅
引进其他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62
省自然资源厅
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63
省自然资源厅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164
省自然资源厅
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165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评审备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和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166
省生态环境厅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167
省生态环境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除跨市的项目外,《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中明确的项目、2019年生态环境部下放的9类项目及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下放或者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168
省生态环境厅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169
省生态环境厅
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17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7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下放至济南市、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实施
17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下放至济南市、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实施
17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下放至济南市、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实施
17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75
省交通运输厅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乙级、丙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76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77
省交通运输厅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的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78
省交通运输厅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79
省交通运输厅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80
省交通运输厅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与海上航道和规划确定的四级以上(含四级)内河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81
省交通运输厅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82
省交通运输厅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公路设施、标志或及时发布信息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路养护或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83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84
省交通运输厅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或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85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行政确认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86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交工核验——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行政确认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87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竣工鉴定——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行政确认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88
省交通运输厅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行政确认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89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90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备案——属于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且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项目交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91
省交通运输厅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92
省交通运输厅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93
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年取地表水两千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实施
194
省水利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跨设区的市项目、水利部下放省级审批的项目、涉及国家级或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重点治理区的项目除外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实施
195
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实施
196
省水利厅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评价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实施
197
省农业农村厅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198
省农业农村厅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199
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国内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200
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
201
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食用菌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
202
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
203
省农业农村厅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
204
省农业农村厅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
205
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远洋渔业船舶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206
省农业农村厅
对未按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进行渔业港口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207
省农业农村厅
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
208
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远洋渔业船舶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209
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远洋渔业船舶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210
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远洋渔业船舶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211
省农业农村厅
渔港性质、功能改变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212
省农业农村厅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
213
省商务厅
拍卖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14
省商务厅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15
省商务厅
对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16
省商务厅
对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17
省商务厅
对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18
省商务厅
对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19
省商务厅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严格管理预收资金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20
省商务厅
对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21
省商务厅
对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22
省商务厅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确定资金存管账户,以及未与存管资金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23
省商务厅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信息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24
省商务厅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25
省商务厅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26
省商务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27
省商务厅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28
省商务厅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29
省文化和旅游厅
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230
省文化和旅游厅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231
省文化和旅游厅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烟台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232
省文化和旅游厅
对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233
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包括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234
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验收(包括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235
省文化和旅游厅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236
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物征集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237
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现文物后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中发现新文物提出处理意见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238
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物征集情况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239
省文化和旅游厅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240
省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41
省卫生健康委
护士执业注册——省级执业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42
省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43
省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44
省卫生健康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45
省卫生健康委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
246
省卫生健康委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除PET/CT、手术机器人、伽玛刀三类设备以外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
247
省卫生健康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含煤矿)、丙级资质认可——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
248
省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放射治疗、核医学)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49
省卫生健康委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实施
250
省卫生健康委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实施
251
省卫生健康委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52
省卫生健康委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53
省应急厅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254
省应急厅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255
省应急厅
安全生产合格证的核发——市域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行政确认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256
省市场监管局
公司(企业)登记——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257
省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58
省市场监管局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259
省市场监管局
对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违规从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260
省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261
省市场监管局
股权出质登记
行政确认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262
省市场监管局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省级登记公司(企业)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263
省市场监管局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64
省市场监管局
保健食品备案——除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食品外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65
省市场监管局
组织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266
省广电局
小功率(50瓦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267
省广电局
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268
省体育局
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269
省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资质行政许可(乙级以下)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实施
270
省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资质行政许可(乙级以下)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实施
271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72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73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74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75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76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77
省海洋局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实施
278
省畜牧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79
省畜牧局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80
省畜牧局
草种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81
省畜牧局
草种经营许可——核发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草种经营许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除外)
行政许可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82
省畜牧局
草种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83
省畜牧局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兴办动物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84
省畜牧局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85
省畜牧局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86
省畜牧局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87
省畜牧局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审批——在济南市、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88
省畜牧局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或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有关实验活动以外的其他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89
省畜牧局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90
省畜牧局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91
省畜牧局
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92
省畜牧局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93
省畜牧局
优良种畜登记
行政确认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94
省畜牧局
动物疫情的认定——重大动物疫情
行政确认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95
省畜牧局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96
省畜牧局
实验室感染应急预案的备案——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97
省畜牧局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98
省畜牧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299
省畜牧局
兽药经营仓库及设施变更、质量负责人变更备案——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300
省畜牧局
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301
省畜牧局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302
省药监局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在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303
省药监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再注册——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不改变制剂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事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304
省药监局
药品广告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05
省药监局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06
省药监局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07
省药监局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08
省药监局
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09
省药监局
药品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药品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10
省药监局
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11
省药监局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12
省药监局
第二类医疗器械非实质性注册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13
省药监局
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医疗器械再评价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14
省药监局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的补发和注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15
省药监局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16
省药监局
药品生产企业(制剂配制)关键人员和生产设施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附件2
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部门(单位)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调整内容
1
省发展改革委
辖区内省管价水利工程向本市供水的价格制定(不含跨市调水水利工程)
其他行政权力
下放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2
省教育厅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12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日照市城市管理局实施
3
省教育厅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12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日照市城市管理局实施
4
省教育厅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行政处罚
委托12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日照市城市管理局实施
5
省科技厅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实施
6
省公安厅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7
省公安厅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8
省公安厅
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9
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东营市、潍坊市、泰安市、滨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10
省民政厅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
11
省民政厅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
12
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泰安市、日照市、滨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淄博市、济宁市、威海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1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技工学校审批——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枣庄市、潍坊市、日照市、德州市、滨州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淄博市、东营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临沂市、聊城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14
省自然资源厅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省级职责范围内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探矿权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临沂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15
省自然资源厅
测绘资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基本信息变更(乙、丙、丁级)
行政许可
委托12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16
省自然资源厅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34个矿种以外的中型矿床划定矿区范围批准、采矿权新设登记、采矿权延续审批、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审批、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审批、采矿权注销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10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临沂市、聊城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17
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
行政许可
委托12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18
省自然资源厅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淄博市、东营市、潍坊市、泰安市、日照市、滨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枣庄市、济宁市、威海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19
省自然资源厅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济宁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0
省自然资源厅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吊销乙级、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21
省自然资源厅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吊销省级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22
省自然资源厅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收缴或者吊销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23
省生态环境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除跨市的项目外,《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中明确的项目、2019年生态环境部下放的9类项目及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下放或者委托淄博市、东营市、枣庄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资质延续、变更、增补,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事务所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威海市、临沂市、聊城市、滨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德州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10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变更、增补和丙级、劳务资质许可;工程设计企业乙级资质延续(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除外)、变更、增补和丙级、丁级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10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乙级资质的延续、变更、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委托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济宁市、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10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照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市政施工企业进行审批),济宁市、德州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2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3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延续、变更
行政许可
委托10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济宁市、泰安市、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3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重新注册、延续、变更、增项、遗失补办、注销
行政许可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3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资质延续、变更、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下放至淄博市、东营市、滨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枣庄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3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总承包二级资质延续、变更、遗失补办;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变更、遗失补办;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三级资质、特种工程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淄博市、东营市、滨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0个设区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3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日照市、德州市、滨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临沂市、聊城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3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下放至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临沂市、德州市城市管理局实施
3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下放至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临沂市、德州市城市管理局实施
3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下放至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临沂市、德州市城市管理局实施
38
省交通运输厅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威海市、临沂市、滨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39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备案
——除跨设区的市以外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12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40
省交通运输厅
港口设施保安年度核验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东营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滨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41
省文化和旅游厅
导游证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枣庄市、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42
省文化和旅游厅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举办展览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枣庄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43
省文化和旅游厅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10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枣庄市、威海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44
省文化和旅游厅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东营市、潍坊市、泰安市、威海市、滨州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45
省文化和旅游厅
对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46
省文化和旅游厅
博物馆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47
省文化和旅游厅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48
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物征集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49
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物征集情况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50
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现文物后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中发现新文物提出处理意见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51
省文化和旅游厅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52
省卫生健康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
委托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日照市、滨州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53
省市场监管局
公司(企业)登记——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行政许可
委托1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54
省市场监管局
股权出质登记
行政确认
委托1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55
省市场监管局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省级登记公司(企业)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1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56
省畜牧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滨州市、菏泽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淄博市、威海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57
省畜牧局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兴办动物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10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威海市、临沂市、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58
省畜牧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12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59
省畜牧局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威海市、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60
省畜牧局
兽药广告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12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61
省畜牧局
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12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附件3
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部门(单位)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调整内容
1
省人民政府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
省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租赁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3
省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4
省人民政府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5
省人民政府
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6
省档案局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7
省档案局
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8
省新闻出版局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9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改扩建(不含异地新建)项目核准、企业投资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按照山东省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核准、企业投资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燃气火电站(含自备电厂)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企业投资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0
省发展改革委
限额以下鼓励类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国家鼓励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内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下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1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2
省发展改革委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3
省教育厅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4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稀土的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项目核准、黄金的采选矿项目核准、火电站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5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省级负责的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6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省级负责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7
省公安厅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8
省公安厅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9
省民政厅
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含骨灰寄存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0
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1
省民政厅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2
省民政厅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3
省民政厅
涉外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4
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5
省民政厅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6
省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7
省司法厅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8
省司法厅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9
省司法厅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30
省司法厅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31
省司法厅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3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省属企业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3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3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3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3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3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3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3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4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工资有关制度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4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4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4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4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4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4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4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4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4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5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5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5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5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5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5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5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5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5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参保单位解除、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未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未出具相关证明、未公布或告知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5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6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6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6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6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或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6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6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6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6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6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6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7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7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7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7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7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7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7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7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7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7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8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8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未经章程规定擅自取得回报;违法取得不应取得的回报的处罚;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8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8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8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8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实施检查,隐瞒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处理决定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8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8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8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9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9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9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9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9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9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9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9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9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9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技工学校审批——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00
省自然资源厅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国有林场在其经营管理的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01
省自然资源厅
采伐林木许可——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02
省自然资源厅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03
省自然资源厅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04
省自然资源厅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05
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06
省自然资源厅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省级职责范围内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探矿权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07
省自然资源厅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08
省自然资源厅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09
省自然资源厅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国有林场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10
省自然资源厅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除外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11
省自然资源厅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12
省自然资源厅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13
省自然资源厅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吊销省级核发的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14
省自然资源厅
对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处罚——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15
省自然资源厅
对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处罚——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16
省自然资源厅
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17
省自然资源厅
森林更新检查验收——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18
省自然资源厅
专职检疫员资格认证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19
省自然资源厅
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的审批——跨设区的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20
省自然资源厅
引进其他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21
省自然资源厅
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22
省自然资源厅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23
省自然资源厅
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24
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25
省自然资源厅
测绘资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基本信息变更(乙、丙、丁级)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26
省自然资源厅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收缴或者吊销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27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评审备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和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28
省生态环境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除跨市的项目外,《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中明确的项目及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下放或者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29
省生态环境厅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30
省生态环境厅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31
省生态环境厅
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3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资质
行政许可
下放至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
13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3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3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乙级资质的延续、变更、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3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3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变更、增补和丙级、劳务资质许可;工程设计企业乙级资质延续(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除外)、变更、增补和丙级、丁级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3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资质延续、变更、增补,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事务所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3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下放至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4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下放至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4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下放至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4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对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4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4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45
省交通运输厅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46
省交通运输厅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乙级、丙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47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48
省交通运输厅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在省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的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49
省交通运输厅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50
省交通运输厅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51
省交通运输厅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与海上航道和规划确定的四级以上(含四级)内河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52
省交通运输厅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53
省交通运输厅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公路设施、标志或及时发布信息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路养护或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54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55
省交通运输厅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或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56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57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交工核验——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58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竣工鉴定——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59
省交通运输厅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60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61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备案——属于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且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项目交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62
省交通运输厅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63
省交通运输厅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64
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年取地表水两千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65
省水利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跨设区的市项目、水利部下放省级审批的项目、涉及国家级或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重点治理区的项目除外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66
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67
省水利厅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评价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68
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国内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69
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省级负责的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省内跨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70
省农业农村厅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71
省农业农村厅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72
省农业农村厅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73
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远洋渔业船舶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74
省农业农村厅
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75
省农业农村厅
对未按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进行渔业港口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76
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远洋渔业船舶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77
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远洋渔业船舶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78
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远洋渔业船舶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79
省农业农村厅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80
省农业农村厅
渔港性质、功能改变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81
省商务厅
对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82
省商务厅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严格管理预收资金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83
省商务厅
对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84
省商务厅
对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85
省商务厅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确定资金存管账户,以及未与存管资金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86
省商务厅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信息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87
省商务厅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88
省商务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89
省文化和旅游厅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90
省文化和旅游厅
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91
省文化和旅游厅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92
省文化和旅游厅
对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93
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物征集情况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94
省文化和旅游厅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95
省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96
省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97
省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98
省卫生健康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199
省卫生健康委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00
省卫生健康委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除PET/CT、手术机器人、伽玛刀三类设备以外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01
省卫生健康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含煤矿)、丙级资质认可——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02
省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放射治疗、核医学)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03
省卫生健康委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04
省卫生健康委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05
省卫生健康委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06
省卫生健康委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07
省应急厅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08
省应急厅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09
省应急厅
安全生产合格证的核发——西海岸新区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10
省市场监管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11
省市场监管局
公司(企业)登记——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12
省市场监管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13
省市场监管局
计量授权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14
省市场监管局
对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违规从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15
省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16
省市场监管局
股权出质登记
行政确认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17
省市场监管局
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18
省市场监管局
组织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19
省市场监管局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省级登记公司(企业)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20
省广电局
小功率(50瓦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21
省广电局
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22
省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资质行政许可(乙级以下)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23
省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资质行政许可(乙级以下)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24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25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26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27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28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29
省海洋局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30
省畜牧局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31
省畜牧局
兽药广告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32
省畜牧局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兴办动物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33
省畜牧局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34
省畜牧局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35
省畜牧局
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36
省畜牧局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37
省畜牧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38
省畜牧局
兽药经营仓库及设施变更、质量负责人变更备案——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39
省药监局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40
省药监局
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附件4
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部门(单位)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调整内容
1
省人民政府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2
省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租赁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3
省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4
省人民政府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5
省人民政府
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6
省新闻出版局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7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8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燃气火电站(含自备电厂)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9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非跨设区的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0
省发展改革委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1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稀土的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项目核准、黄金的采选矿项目核准、火电站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2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省级负责的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省级负责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4
省公安厅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5
省公安厅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6
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7
省民政厅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8
省民政厅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9
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2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技工学校审批——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2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自贸区范围内省属企业
行政许可
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2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23
省自然资源厅
采伐林木许可——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24
省自然资源厅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25
省自然资源厅
测绘资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丙、丁级)、测绘资质基本信息变更(乙、丙、丁级)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26
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27
省自然资源厅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28
省自然资源厅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国有林场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29
省自然资源厅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30
省自然资源厅
引进其他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31
省生态环境厅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32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评审备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和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33
省生态环境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除跨市的项目外,《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中明确的项目、2019年生态环境部下放的9类项目及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下放或者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3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3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3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3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3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3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企业乙级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变更、增补、注销和丙级、劳务资质许可;工程设计企业乙级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此前三项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除外)和变更、增补、注销以及丙级、丁级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4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4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4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4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资质
行政许可
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4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4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4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4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4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4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50
省交通运输厅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在省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的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51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交工核验——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行政确认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52
省交通运输厅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53
省交通运输厅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54
省交通运输厅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55
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56
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年取地表水两千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57
省水利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跨设区的市项目、水利部下放省级审批的项目、涉及国家级或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重点治理区的项目除外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58
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59
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食用菌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60
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61
省农业农村厅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62
省商务厅
拍卖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63
省商务厅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64
省商务厅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65
省商务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66
省商务厅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67
省文化和旅游厅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68
省文化和旅游厅
导游证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69
省文化和旅游厅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70
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包括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71
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验收(包括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72
省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73
省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74
省卫生健康委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75
省市场监管局
公司(企业)登记——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76
省市场监管局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77
省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78
省市场监管局
股权出质登记
行政确认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79
省市场监管局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省级登记公司(企业)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80
省市场监管局
保健食品备案——除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食品外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81
省市场监管局
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82
省市场监管局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83
省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资质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84
省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资质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85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86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87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88
省畜牧局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89
省畜牧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90
省畜牧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91
省畜牧局
草种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92
省畜牧局
草种经营许可——核发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草种经营许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除外)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93
省畜牧局
草种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94
省畜牧局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95
省畜牧局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96
省畜牧局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97
省畜牧局
优良种畜登记
行政确认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98
省畜牧局
兽药经营仓库及设施变更、质量负责人变更备案——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99
省畜牧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00
省畜牧局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01
省畜牧局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02
省药监局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03
省药监局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的补发和注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