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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4-24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  为维护法制统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7月21

  为维护法制统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2008年4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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