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2008年4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2008年4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