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根据《广东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方案》(粤司函〔2019〕1285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二、将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至第十四条、第十六至第十八条、第二十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三、将第六条中的 “公安现役队伍”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
四、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现役消防官兵”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
五、将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千二百平方米”修改为“一千平方米”,第二项中的“八百平方米”修改为“七百平方米”,第三项中的“三百平方米”修改为“三百五十平方米”。
六、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公安现役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七、将第十九条中的“辖区公安派出所”修改为“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配备队长一名,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专职副队长,具体负责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专职副队长的任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任职资格、选拔程序和任期等有关规定进行,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九、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现役消防员”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