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活动。
城市道路的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报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指导、监督、考评。
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全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范。
第五条 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确定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等级划分和清扫保洁区域,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清扫保洁作业人员,不得妨碍、阻挠、破坏清扫保洁作业人员的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道路的清洁,不得实施倾倒、抛洒、堆放垃圾或者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以及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拉挂等影响城市道路清洁的行为。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用智能化手段加强对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干净。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和渣土。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和围挡。
第九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将违反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定的处罚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部门联合惩戒。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