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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12-19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对相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

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对相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5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修改的部分规章

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

附件1

市政府决定修改的部分规章

一、淮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第104号政府令)

将第二条、第十条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114号政府令)

1.第四条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2.第七条修改为:“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第十条第一款中“委托”修改为“告知”。

4.删去第十二条。

5.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6.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117号政府令)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将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中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2.第四条修改为:“市、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交通、商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四、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第124号政府令)

1.第八条修改为:“不动产权利登记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已提供的,应当停止。”  

2.将第十六条中第五项“(五)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删去,第六项、第七项顺序做相应调整。

五、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132号政府令)

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市信息办”修改为“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六、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35号政府令)

1.将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

2.将第七条修改为“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存: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购房款总额或者市场评估价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购房款总额或者市场评估价1%的比例交存。

(三)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

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30%的比例交存、多层住宅售房款

20%的比例交存。”

3.将第八条修改为:“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投入使用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交存。

违反前款规定,业主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买人;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代收维修资金等代办证费用。”

4.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的续筹工作由街道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

5.将第十五条中的“业主办理余额支取手续时,应当提交物业灭失的相关证明材料。”删去。

6.第十六条修改为“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和在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的增值部分,扣除市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和向交存业主分摊计息外,其余增值收益部分按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统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消防、电梯等应急维修项目和购买第三方服务等费用支出。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度交存的按年初活期利率标准计息;次年度起,按年初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计息。每年计息结转日为12月31日,于次年一季度确定计息分配额度一次性向交存业主计息。”

7.将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的“书面签名”修改为“表决确认明细表”。

8.将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中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删去。

9.将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中的“根据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书编制项目决算,决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进行决算审计”修改为“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

10.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预先拨付抢修资金”修改为“组织实施”。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经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现场勘查并审核”修改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代表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1.将第三十条删去。

12.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3.对本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七、淮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与资金监管规定(第138号政府令)

1.笫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存量房是指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

2.将第三条、第四条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3.第六条中“房屋所有权”修改为“不动产权属”。

4.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内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5.第十二条修改为:“交易双方当事人依法缴纳税费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转让登记。”

6.第十四条修改为“不动产转让登记办结后,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转账手续。”

7.第十六条中“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附件2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

一、淮南市泵站管理办法(1998年11月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9年11月9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淮南市渔业管理办法(2005年9月13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09年3月1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五、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4月4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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