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民法  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刑法  人民法院  噪声  民法典  国监察法  公安  物业管理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11-08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拉萨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

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拉萨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农牧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的“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款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

四、删去第四条第三款中的“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和“物价”;

五、删去第五条中的“垂钓”;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没收捕捞工具、捕捞所得,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打赏
 
更多>同类法律法规

推荐图文
推荐法律法规
点击排行
币安app官网下载
网站首页  |  支付方式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06013414号-3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