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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10-10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第十六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一、废止《抚顺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二、将《抚顺市

经市政府第十六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

一、废止《抚顺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

二、将《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83号修正)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须承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适时调整。”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抚顺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修改为“依法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车辆,凭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出示侦察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享有下列权力:

(一)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二)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地区通行,免受关卡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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