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第三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