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2002〕21号)
2.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政府令〔2003〕1号)
3.唐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政府令〔2005〕1号)
4.唐山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政府令〔2008〕2号)
5.唐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政府令〔2011〕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2002〕21号)
2.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政府令〔2003〕1号)
3.唐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政府令〔2005〕1号)
4.唐山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政府令〔2008〕2号)
5.唐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政府令〔2011〕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