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昌都市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将第十一条中“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同时可以摘除(或涂改)不规范牌匾;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昌都市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为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昌都市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将第十一条中“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同时可以摘除(或涂改)不规范牌匾;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昌都市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