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五部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可以选择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个人账户;或者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二、哈尔滨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园建设应当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进行。”
三、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三)删去第四条、第十条中的“或者监察机关”。
四、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区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二)将第二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改为“《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
五、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相关市政府规章的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