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一、《哈尔滨市行政监察人员持证监察规则》(1989年2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1998年1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正)。
二、《哈尔滨市水土保持办法》(2001年3月2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 2007年11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第一次修正 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二次修正)。
三、《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四、《哈尔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004年8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五、《哈尔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
六、《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规定》(2009年4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发布)。
七、《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2012年2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八、《哈尔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本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