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等4件省政府规章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鲁政发﹝1988﹞57号 )
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三、山东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优惠政策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四、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五、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六、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七、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八、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九、山东省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的暂行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十、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十一、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十二、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十三、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十四、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十五、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十六、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十七、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十八、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附件2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
一、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鲁政发﹝1989﹞106号)
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三、山东省行政审批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四、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