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我省推进农垦、森工系统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省政府决定:
一、对《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2号)予以废止。
二、除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辖区内履行建设生态文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职责,负责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以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外,我省省政府规章中涉及农垦、森工系统其他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农垦、森工系统改革期间需要逐步移交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在移交地方政府前由农垦、森工系统相关单位或者省直部门以派出形式按照职责权限继续行使。待全部移交地方政府后,不再行使相关职能。
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不符合我省农垦、森工系统改革要求的内容进行清理,按程序进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