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标题修改为: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加强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二条中的“呼和浩特市质量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
将本办法中其他各条中的“市质量奖”、“质量奖”、“质量管理奖”统一修改为:市长质量奖。
四、删去第四条、第十二条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组织奖和个人奖,有效期限为三年。组织奖每年不超过3个,个人奖为1个。申报的组织或者个人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当年奖项空缺。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将第(三)项中的“全区”修改为“全市”;将第(五)项修改为: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八、删去第十四条。
九、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和质量管理奖”。
十、将第二十一条中“报审委会主任审核、市长审定后”修改为:报审委会主任审定后;将“获奖单位”修改为“获奖组织”。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获奖单位”修改为“获奖组织和个人”。
修改后的条文序号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质量奖评审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一并公布。
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加强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授予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其产品、服务、经营管理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基本程序,以促进组织或者个人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优化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组织奖和个人奖,有效期限为三年。组织奖每年不超过3个,个人奖为1个。申报的组织或者个人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当年奖项空缺。
第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审委会下设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
(二)拟定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四)汇总并向审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制度,评审组由三至五名评审员组成。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客观公正地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保存好评审记录。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年以上并依法纳税;
(二)积极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有包含三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市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或者涉及质量工作八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社会知名度高;
(三)在从事的工作岗位或者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者丰富的实际经验;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故。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制定。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发布,分为组织和个人两部分。
第十四条 在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统一规定下,可以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保证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实施指南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确定评审标准。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审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市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并对其进行考察核实。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奖励名单在本市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报审委会主任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绩效。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报市长质量奖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者个人,评审办公室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现获奖组织或者个人在质量方面有较轻的违规现象或者投诉较多时,应当及时告知该组织或者个人,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或者个人在获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审委会研究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或者自治区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者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六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并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